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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镇管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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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镇管理工作细则

加强管理,促进文明、卫生环境建设,提高城镇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州市人民政府年8月9日的《关于加强州市城区管理的通告》,州市人民政府年8月17日的《州市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区人民政府年9月20日的《关于加强“门前三包”商业网点和单位庭院环境整治的通知》的规定,现就加强城镇管理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禁止乱倒垃圾、污水和向楼外丢废物。违者除责令清除外,并处25元罚款。

二、323国道、峰山大道和文明大道是禁止占道路段,严禁未经批准占道经营,违者一律收缴物品和经营工具,并按主干道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

三、各种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必须在规定地点定向整齐停放,车辆的污水、污物不得随意洒落污染道路,违者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四、镇属各企业事业单位、工商个体户、住家户等一律实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

1、包卫生。负责清除本户、本部门区内污水、污物,禁止乱倒、乱放、乱扔、乱堆,实行自产垃圾用桶、袋、篓,装好把垃圾倒入垃圾池内或清运清洁车内,做文明标兵。

2、包绿化。按城镇建办统一规划设计选好园林设施,种好管理好本部门的花草树木,争创文明庭院。

3、包秩序。本部门负责自己门前辖区内的社会秩序,创造文明、健康的生活环境。

五、严禁未经批准在道路和圩镇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违者除责令拆除清理外,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六、施工工地必须围档作业,不得尘土飞扬,不得堵塞交通要道。施工单位、个人应事先到镇城管中队办理有关占道手续,并在一定的范围时间内完成,未经批准,不得占道施工,违者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七、特殊需要在街道、路面开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城管中队批准,并缴纳挖掘修复金、占道费和保证金,违者罚款1000元至3000元。

八、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依法办事、秉公办事,对拒绝阻碍执法或者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