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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工伤保险补贴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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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工伤保险补贴事项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加强劳动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政办发号)和常德市劳动保障等3个部门《关于对重点工程招用农民工实行工伤保险补贴的通知》(常劳社发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重点工程招用农民工等人员实行工伤保险补贴(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凡是国家及省市县投资实施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行文认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新招用本县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和大学生(以下简称招用人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按一定标准给予工伤保险补贴。

二、申请补贴程序。

(一)建设单位填写《重点工程招用农民工等人员工伤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县重点办按项目隶属关系审核项目性质、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建设进度等相关内容并签具意见;

(三)县工伤保险处对项目招用人员数量、人员身份、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具意见;

(四)县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对补贴人数、补贴标准等进行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并将工伤保险补贴拨付到县工伤保险处。

(五)县工伤保险处将工伤保险补贴下拨给建设单位。

三、申请补贴必备资料。参保单位申领工伤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属重点工程的证明文件;

(二)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

(四)招用人员资料。包括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招用人员花名册。属农村户口的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属失业人员的提供就业管理机关失业登记证明,属未就业大学生的出具学历证书原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包括招用人员工资发放表(一个月)、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等。

四、补贴标准。重点工程招用人员工伤保险补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补贴对象的人均缴费基数,按1%的费率计算缴费补贴数额。

工伤保险补贴的最高期限为一年,重点工程施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实际施工期限补贴;超过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补贴。满一年以后重点工程需继续招用人员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自行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资金来源。工伤保险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六、参保管理。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做好工伤保险登记,依法提供所有参保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务工人员,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后,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资金监督管理。县劳动社保、财政部门应对工伤保险补贴申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申领补贴的,依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