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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机制,提高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全区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实际,特制定和重申以下工作制度:
一、分工负责制度
1、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组织完成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直接处理或委托副区长及政府各部门处理本区范围内重大问题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
2、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并向区长负责。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主持和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制,分管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并对分管部门、单位廉政建设和稳定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于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长汇报或按程序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涉及到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的工作,由为主方主动协商处理。
3、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事务;副主任按工作分工,协助副区长协调处理分管部门工作。
4、区政府对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区委和区人大报告,并加强与区政协的协商。
5、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是组成区人民政府的成员单位,既要创造性地发挥职能作用,又不能各自为政。重要事项要主动向分管区长、副区长请示汇报。分管区长、副区长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处理相关事务。各部门及乡镇一般情况下应先向分管区长、副区长请示汇报,原则上不得越级汇报。
6、负责干部外出(出市)必须报经批准。区长外出需经区委书记的同意;副区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及乡(镇)长外出要经区长批准;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外出要向分管副区长及主任报告;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外出要向分管的副区长报告(超过两天时间的须向区长报告)。
二、议事、会议制度
1、区政府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为: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
2、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区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和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及重大事项,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3、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政府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人武部长(或政委)、政府办公室主任、监察局长列席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分析和讲评月度工作情况,部署下个月的主要工作,会议每月月底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和法律顾问列席会议。会后及时下发会议纪要,并由政府督办室逐项督查落实。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常务秘书承办。
4、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相关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主要是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有两个以上副区长出席,协调的办公室副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协调的副主任或常务秘书承办。
5、副区长受区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6、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区长确定。会前,由政府常务秘书分发、收集和综合《会议议题征集意见表》,提前2-3天报区长审定,区长签批意见后,下发会议通知。
7、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分管副区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所形成的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到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报区长签发。
8、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报区政府批准。承办单位应提前2-3天将会议内容报送到区政府办秘书室,然后由秘书室请示相关领导批准后下发会议通知。凡召开全区性的乡、镇长或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由区长或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凡召开全区性的乡镇或部门单位副职人员会议,由分管副区长批准,但必须报告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同意。
三、财政资金拨付审批制度
1、为了提高财政资金拨付的透明度,保证专款专用和支出合理、公正、公平,区政府成立财政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财政局长、协管预算的副局长为成员。定期(一般每月一次)研究审批财政资金的拨付事项。
2、所有预算财政资金的拨付,除人大通过的预算单位的预算内包干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直接下到预算单位的专项经费),由财政局按时间进度分月拨付外,其余资金的拨付,原则上均提交财政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严格实行区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3、人大通过的专项支出:首先由项目单位出具专题报告,交区财政局签署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初审后,提交财政领导小组研究,由区长签字审批,按进度拨付。
4、当年财政超收形成的可用财力、基金支出:预算单位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追加经费支出,确需追加的由财政局严格审查把关,提出方案,提交财政领导小组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区长签字审批,并按有关程序办理。
5、上级专项补助:(1)上级转移支出资金应尽量纳入预算,以减少体制外专款。没有纳入预算的资金,由财政局按规范的转移支出办法作出分配方案,报财政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区长签字审批。(2)上级补助专项经费,由相关部门和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审核,经财政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区长签字审批。(3)上级补助部门(单位)经费,由单位出具用款申请报告,分管副区长初审,报财政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区长签字审批。
6、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管理,财政局要及时掌握项目安排和进展情况,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由分管副区长初审,报财政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区长签字审批。
7、罚没收入返还:严格按年初区政府研究的返还比例,由财政局长负责审批,情况特殊的,提交财政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区长签字审批。
8、人大通过的总预备费:5万元以下(含5万元)和特殊情况急需解决的,由单位出具报告,财政局出具意见,分管副区长初审后,由区长签字审批。5万元以上的提交财政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区长签字审批。副区长工作经费由副区长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经费用途审批。
以上制度,政府班子成员及其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并带头认真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强政风建设。违反制度的,要口头或书面向区长或政府常务会议说明情况;严重违反的,必须在政府党组会议上作出检查,直至接受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