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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长效机制,从事故隐患排查交办、事故隐患整治督办、事故隐患整治责任追究、事故隐患治理目标管理考核等环节把关,严格落实隐患治理责任,确保隐患整治到位。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交办
(一)事故隐患的排查交办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镇安委会牵头、部门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各相关单位各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建立隐患排查交办逐级分解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到岗。
(三)镇安委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承担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四)各相关单位各企业要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镇安委会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督导,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职责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逐一填写《事故隐患明细表》,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台帐。事故隐患由有关部门、单位分别按辖区和管理范围建立台帐。
(六)各相关单位每月要向镇安委会上报隐患整治工作信息,主要包括:隐患整治工作动态、重大事故隐患明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汇总等情况。
(七)对建立台帐的事故隐患,要逐一逐级进行交办,下达事故隐患整治交办通知,并明确隐患整治责任单位、整治责任人、整治要求、整治期限、整治督办单位。
三、事故隐患整治督办
(一)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督办为部门挂牌督办。挂牌督办工作由各级各部门具体负责。
(二)部门挂牌督办隐患整治不力的,可由镇政府挂牌督办。
(三)对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应明确督办责任单位、督办责任人,并下达事故隐患督办通知。
(四)事故隐患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召集事故隐患整改单位的责任人,专题研究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明确整治要求、整治措施,并定期对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五)事故隐患整治完成后,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向下达整治任务的部门申请销号。
四、事故隐患整治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
1、未及时部署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
2、未按规定组织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的;
3、未广泛开展事故隐患整治宣传活动的;
4、未建立隐患整治排查交办、督办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黄牌警告:
1、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走过场的;
2、未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下达交办和督办通知的;
3、未切实采取措施整治事故隐患到位的。
(三)对接受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单位,该单位要写出书面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接受2次以上黄牌警告的,对该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2次以上黄牌警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
(四)对在隐患治理工作中,受到3次以上黄牌警告的单位,取消该单位以及主要责任人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事故隐患整治不力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对于受过黄牌警告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隐患治理目标管理考核
事故隐患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并纳入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