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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药品市场监管,防止不合格药品和过期药品重新流入社会,遏制非法收购过期药品的不法行为,建立并落实回收药品的长效机制,保证药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维护广大群众用药合法权益,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热心公益事业、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具体承担不合格药品和过期药品的回收工作,其资格须经定点单位书面申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确定。未经审核确定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开展药品回收工作。
二、定点单位应对药品回收管理工作负责,做到“三专一标示”,即对回收过期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册登记和专箱存放,制作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温馨提示牌。
三、定点单位应建立不合格药品和过期药品回收登记制度,登记内容为移交人姓名、送交时间、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有效期、接受人签名等。
四、定点单位对群众送交的不合格药品和过期药品不得拒收。
五、定点单位设立不合格药品和过期药品回收箱。回收箱应摆放在醒目位置且相对固定。
六、不合格药品和过期药品应放在回收箱中,不得私自处理,必须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定期回收,并统一集中销毁。
七、定点单位要积极开展安全合理用药宣传,让群众充分了解过期药品的毒副作用和随意丢弃的危害性,温馨提示公众安全合理用药。
八、定点单位在营业时间内必须要有药师在岗并提供药学服务。
九、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加强对药品回收工作的指导;定点单位
在过期药品回收过程中,应经常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