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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采购限额招标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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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采购限额招标数额标准

各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驻科中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公布《区2012-201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在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必须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机构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中适合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有关协议供货的具体规定,由区财政局另行发文。属于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产品,特殊情况确需采购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

五、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报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

六、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采购人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在审批前应当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进行公示。采购人应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交公示文书,公示期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公示期内对单一来源采购事项有异议且情况属实的,应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购函〔2008〕119号)的规定执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采购的,其招标投标环节执行《招标投标法》,其他环节执行《政府采购法》及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且具有工程招标资质的政府采购机构采购。

八、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的车辆保险、印刷实行定点采购。关于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另行发文。

九、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及时通过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同时要求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区财政局备案。

十、采购人凭“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函”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采购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属未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的,由单位负责支付。

十一、涉及环保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安排采购预算,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实行优先采购制度。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必须对相关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作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

十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和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自治区及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三、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区财政局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对规避政府采购制度、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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