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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业园区入驻企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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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业园区入驻企业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全旗工业经济建设步伐,吸引外商投资,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旗实际,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的开发和建设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引进,高效率运作的原则,使之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公益设施配套齐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功能完善。

第三条旗人民政府为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内企业的经营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基本生产条件,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申请进驻我旗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和投资兴办其他公益事业的旗内外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政策条件

第五条凡申请入驻我旗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企业必须为工业企业,且首期工程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企业投产后年度销售收入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进驻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工业企业首期工程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所需生产用地按60元/平方米价格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旗人民政府按所需生产用地6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企业生产资金补助。如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度年平均销售收入达不到5000万元以上的,旗人民政府将收回给予企业的生产补助资金,企业同时还要按生产资金补助的2倍向旗人民政府缴纳违约金。

第七条旗人民政府负责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内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九条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并实行公示制和“依卡收费”制度,收费目录以外的一律免收。

第十条申请入驻企业凡对阿旗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和战略意义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由投资者同旗政府协商单独签订更加优惠的政策,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一条进驻企业必须与旗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入园协议,详细约定工程进度、补助生产资金返还时间、达产时间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章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在阿旗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由旗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高效配置。

第十三条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新建项目实行申报制,由投资者备齐相关材料,向旗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后报旗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再报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合同实施。

第十四条对新建企业实行政审批项目“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制度。具备入驻条件的客商在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投资办企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提供所需资料,经旗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旗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助企业到旗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审批(或报批)手续。按规定需经国家或自治区审批的项目,由旗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指派专人协助企业到上级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对入驻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入驻企业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需旗人民政府出面协调解决时,旗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旗政人民府的委托及时会同有关方面尽可能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