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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推进“兴工”战略实施,加快生态宜居中等城市建设步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生产加工、旅游开发型项目。其中,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增资扩产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
第三条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每公顷不低于1500万元,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0.7,供地方式为国有出让,出让金底价以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为起点。
第四条县政府视项目的产业方向、投资强度、投资额度和税收情况,在企业竣工投产后,一次性给予新建项目一定额度的项目企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五条新建项目自企业纳税之日起前两年县政府参照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第三、四、五年县政府参照地方留成部分的50%额度,通过县政府与项目企业共同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的形式,来筹措资金给予企业专项发展扶持资金,超出部分归属企业,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齐,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六条增资扩产项目以前三年纳税最高额为基数,新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原有纳税基数基础上新增加的税收,第一年县政府参照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第二、三年县政府参照地方留成部分的50%额度,通过县政府与项目企业共同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的形式,来筹措资金给予企业专项发展扶持资金,超出部分归属企业,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齐,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七条项目企业建设期间应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建设规费和各项政策性收费。自项目投产后,由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审核,如达到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3000万元),企业向相关部门提出扶持资金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部门参照项目企业实际交纳的建设规费和各项政策性收费的资金总额(此项费用是指用于工程建设,并属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交费票据为准。)减掉公安消防部门所收取部分的余额的50%给予企业专项发展扶持资金。如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则参照乙方实际交纳的建设规费和各项政策性收费的资金总额(此项费用是指用于工程建设,并属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交费票据为准。)减掉公安消防部门所收取部分的余额全部安排给项目企业作为专项发展扶持资金。
第八条实行“三个一”服务,即每一个项目安排一名责任领导、一个责任部门、一位专职服务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第九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高新技术等大项目,县政府优先为其申报财源建设、新型工业化等项目。对税收贡献特别大的,县政府给予特殊奖励。对产业方向好、投资强度高的新建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项目企业在生产用水、用电等方面特殊政策。
第十条项目建成投产后,如生产流动资金不足,县政府可协调金融部门以土地、厂房、设备作抵押为企业争取信贷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本优惠政策自2012年2月22日起执行,原出台的《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原招商引资企业五年政策优惠期未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