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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我市招商引资和外贸出口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地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扩大外贸出口规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各县(市、区)、管理区、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出口企业。
(三)服务外贸出口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条考核内容
(一)各地招商引资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引进亿元以上项目开工、竣工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东宝区、掇刀区、管理区、经济开发区新增税收情况。
(二)各地外贸出口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地出口企业当年出口总量、出口增量、创建出口名牌情况。
各地招商引资和外贸出口目标任务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为准,企业实际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第三条奖惩类别及标准
(一)奖励
1、设县(市、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4名。
在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责任目标的前提下,按各地引资总额和增长幅度分别取前1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奖励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各1万元人民币。
按各地引进亿元以上项目开工和竣工总量取前1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奖励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各1万元人民币。
按各地引进亿元以上项目资金到位总额取前1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奖励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各1万元人民币。
2、设县(市、区)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
对引进10亿元以上项目或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地区,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奖励3-5万元人民币。
3、设外贸出口突出贡献奖2名。
按地区当年出口总量、出口增幅分别取前1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奖励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各1万元人民币。
4、设外贸出口先进单位奖10名。
按企业当年出口总量取前7名,出口增量取前3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实行出口企业出口增量与奖励挂钩,出口企业当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按以下标准计奖:每新增100万美元出口额,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00元人民币,每人最高奖励2万元人民币;新增出口企业第一年有出口实绩,且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000元人民币。
5、设外贸出口名牌奖。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6、设外贸出口服务先进单位奖。
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及海关和检验检疫等涉外管理部门,根据服务效果给予适当奖励。
(二)惩处
1、对未完成本年度招商引资和外贸出口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经济类工作评先资格。
2、连续两年未完成招商引资和外贸出口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该地领导班子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3、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撤销奖励,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条经费来源
县(市、区)招商引资和外贸出口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从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