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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突发事故信息送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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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突发事故信息送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质量和效率,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在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指挥与应对、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或事涉延边的所有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委成员单位及辖区内中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等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遵循及时主动、真实准确、规范有序、分级报告、安全保密和全天候报送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代表政府负责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工作,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委成员单位及驻延中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是接收突发事件信息和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义务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体系,实现以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为核心,以县(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支撑,以应急委成员单位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部门为依托,以基层组织和其他社会单位为基点,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横交织、覆盖全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网络体系。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及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总体协调与指导,同时负责本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体系建设与组织管理。

第八条县(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体系的建设和组织管理,负责对乡镇、街道、企业、学校、社区、村屯及辖区内所有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体系建设的指导与管理。

第九条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指挥部和本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对本系统和本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体系建设进行指导。

第十条应急委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办公室以及其他中省直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本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体系的建设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类别与标准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信息分类:

(一)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草原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四)社会安全类。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金融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

(五)各类敏感信息,社会热点、焦点、舆情及网络、新闻媒体涉及延边的事件信息,以及其他重要应急信息。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按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突发事件信息分级标准(试行)》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如国家、省颁布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较大以上(含较大)和事涉敏感、亡人事件的一般级别信息都要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

(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标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委有关部门的预警信息要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

(三)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部位、敏感时段、敏感群体,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要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

第四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与要素:

(一)可能发生、即将发生、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时间(24小时制,下同)、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原因初判;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下一步的应对安排与部署;

(三)领导到位指挥处置情况、需要上级协调与支援的事项;

(四)其他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方式: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以书面材料为主,通过传真和政府专网同时报送。未连接政府专网的单位可通过传真或专人报送;

(二)遇有紧急重大或极特殊情况发生,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行电话初报,随后必须及时补报书面材料;

(三)涉密信息按照保密规定和程序报送;

(四)在事发现场、事件不涉密或非敏感且情况紧急等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音视频、手机、短信等方式报送。

第五章报送时限

第十五条对于可能发生、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尽可能提前上报,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前30分钟;对于已经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敏感信息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也要第一时间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对于突发事件的性质、级别一时难以确定,可按照事件发展趋势的最高级别报告,不得迟报、压报和瞒报。

第十六条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实行综合报告制度。县(市)政府及负责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及易发生季节性突发事件的直相关部门要在法定节假日最后一天16时前将节日期间值班值守情况和突发事件信息总体情况综合汇总后上报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十一”、春节等重要节日和国家、省、“两会”及上级要求的特殊时段实行零报告制度,县(市)政府、应急委重点部门和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到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第六章报送要求

第十八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坚持“先核后报”原则。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委成员单位及辖区内中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要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认真核实,确保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按程序和要求及时报送,并进行电话确认。在事件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边核边报。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坚持“先审后报”原则。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委成员单位及辖区内中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要经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发。电话报告的,随后补报领导签发的文字材料。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涉及的县(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初报、续报、详报、终报和总结评估报告。

(一)初报。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及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主要应对措施等。

(二)续报。在初报后要及时跟进续报,对于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处置情况、最新进展、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情况,以及国家、省、领导现场指挥处置和工作安排部署等及时进行动态续报;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事件实行“日报”制度;续报信息一般不再重复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及处置进展情况;续报标题表述为“初报标题+续报一、续报二……”。

(三)详报。在续报中要对事件、事故的发生、发展、原因、来龙去脉、处置应对过程、主要工作部署、对策建议、需支援事项等进行全面详细报告。

(四)终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进行终报,并标注终报字样,做到有始有终。

(五)总结评估报告。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要在事件处置结束后及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较大级(含本级)以上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报告要在事后两周内及时上报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信息上报要做到及时准确、客观真实。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对口直部门或级专项应急指挥部上报的信息以及对外的信息,要做到口径统一、数据和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突发事件信息的标题要尊重行业部门和专家意见,做到事件性质和定级定量定性准确客观,防止人为夸大或缩小;信息内容要做到表述准确、言简意赅、数据精确、条理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信息格式要统一规范,要素齐全,要注明报送单位、报送时间、签发人、责任编辑、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迟报、瞒报、漏报、谎报,任何人不得阻碍或压制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十四条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信息报送规定,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驻县(市)的中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也要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委成员单位和驻延中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在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前必须先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统一口径,规范内容,坚决避免口径不一、信息倒流。

第二十六条涉密信息、敏感信息按保密工作规定和程序报送。

第二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牵头处置的直有关部门必须在事发现场或现场指挥部确定或派驻应急信息联络员(较大级设1名,重大级设2名,特别重大级设3名),负责收集、整理、核实等工作,并及时形成动态信息,第一时间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

第二十八条对于国家、省、领导关于发生的突发事件或事涉事件所作批示指示,事发地政府或事涉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信息方式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反馈。

第二十九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接收、登记、报送、统计、存档等工作。

第七章建设与保障

第三十条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值班室软硬件建设,完善值班室工作制度,配齐电脑、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必需的工作设施设备,保证运转正常。

第三十一条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县(市)、本部门、本系统特点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平台及配套设施建设,强化资源整合与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统一、高效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平台体系。

第三十二条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委成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工作机制,以及本系统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完善和规范报送工作流程,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强化信息报送网络体系建设,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时规范、真实准确。

第三十三条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委成员单位要选配政治敏锐性强、责任心强、熟悉工作业务和流程、工作认真负责的公务人员从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并保持应急工作者和信息联络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三十四条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委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工作者和应急信息联络员培训制度,制定计划,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提高信息报送与应急工作能力。凡是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八章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委成员单位及辖区内中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应急科(处)长、应急信息联络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纳入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内容,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将对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委成员单位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年末进行总结、评比和通报,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时、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因下列情形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行政问责。有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二)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三)报送不及时或未按要求报送,影响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

(四)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处置过程中,未及时落实和反馈领导批示指示及上级工作部署的;

(五)因报送不实不准信息误导或影响领导应急决策,造成领导决策失误的;

(六)在事发现场没有应急信息联络员,影响信息报送和指令上传下达的;

(七)涉密信息未按保密规定报送造成失密、泄密的;

(八)信息报送人员失职渎职、不熟悉业务影响信息报送的;

(九)阻碍、干扰、压制或拒不配合、拒不支持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

(十)其他影响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