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市区推进农机产业发展规章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市区推进农机产业发展规章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市区推进农机产业发展规章

为加快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根据《省加快发展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将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制定年度用地指标计划时对产业基地内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条市财政设立市级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投入5000万元,共计1亿元,用于对重大农机装备项目贷款贴息、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以及其他支持农机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对市辖区内农民、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买由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内企业生产且列入《省地方农机补贴产品目录》的农机产品,在国家购机补贴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10%补贴。

第四条对从省外、国外引进并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机装备制造项目,在省给予5‰奖励的基础上,市再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引进项目所在区、县(市)政府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对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基地缴入市级的共享税收全部返还松北区;2013年至2014年,对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基地缴入市级的共享税收,按照50%的比例返还松北区,专项用于支持农机产业发展。

第六条市政府已经设立的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财源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在使用方面要向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内项目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农机装备项目要优先安排扶持资金。

第七条其他区、县(市)招商引资的农机项目在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建设的,其实现的地方享有部分税收可由原引进项目的地方政府与松北区政府进行分成,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建立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银企对接会等形式,帮助农机生产企业与在金融机构进行有效对接,协调银行、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项目前期贷款、搭桥贷款、买方卖方信贷等多种形式签订授信协议,满足融资需求。

第九条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市政府以上年度担保机构对农机企业贷款担保余额为基数,按照担保余额增长额的2‰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第十条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民营企业担保中心对有产品、有市场、有信用的农机生产企业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在目前费率基础上再降低10%至20%。

第十一条在技师学院、劳动技师学院设立培训专业,培训各类紧缺技术人才,满足农机装备制造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第十二条对重点农机装备制造企业从市外引进的高管、科研、技术人才,按照《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享受我市引进人才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对聘请国外专家来解决农机装备企业技术管理问题的,可由企业提出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家外专局批准后,按照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及《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有关规定,给予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对提高农机装备重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和能够推动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可优先通过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对农机装备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及企业承担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依据《市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后,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的比例税前加计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六条对申请专利的农机装备企业,依据《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给予专利申请费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补贴。对在核心技术领域取得发明专利、并在运用过程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农机装备企业,依据《市对运用发明专利给予资助的实施细则(试行)》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对新建农机装备项目在立项审批、规划调整、土地调剂使用、环评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快捷服务,简化办事手续,实行限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