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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业转型和园区升级,特制定本规定。
一、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5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定向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4.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经费支持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获得支持经费的20%、不高于100万元的配套资金。
对当年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经费支持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获得支持经费的10%、不高于50万元的配套资金。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省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奖励、博士后工作站给予20万元奖励。
6.对新获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每件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考核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考核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7.对获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给予所获奖金的同等奖励。
8.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9.企业新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成果或专利,产业化后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科技成果或专利实际购买费用的10%、20%、30%专项补助,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定向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10.对省外、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落户,投资高新技术和创新产业的,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10%、最高100万元奖励。
具备上市条件的省外、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注册上市,并将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投资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11.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2.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的科技孵化器,符合条件的,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孵化器内毕业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注册并产业化的,对孵化器给予奖励。具体补助、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1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国家级、省级考核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14.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所缴纳各项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设立科技孵化引导资金,对入孵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予以资助。
15.对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咨询、评估、信息服务等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由市科技部门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对其进行业绩考核,分别给予5至10万元奖励。
知识产权机构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内开展服务,年专利申请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占申请总数的3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机构2万元奖励。
16.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科技人员、回国创业人员携带国内外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创办企业的,经市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认可,在建设工程基础出地面后,给予企业注册资金1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三、加大科技投入
17.设立“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从年起,市本级财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财政各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并以不低于20%的增幅滚动发展,用于落实本规定各类项目资金、资助、奖励等支出。有关税收、土地出让金的各类奖励、资助,由受益财政承担。
18.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各项行政性收费实行免征;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19.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20.对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新产品研制、技术开发和改造、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等项目的贷款,凡未纳入信用担保支持的,可给予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70%、期限2年的贴息。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单项贴息总额为30万元以内,其他项目的单项贴息总额为10万元以内。
21.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发明专利质押贷款试点工作。
22.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投资、经认定为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优先提供“七通一平”净地,在缴清土地出让金且在合同期内竣工投产后,两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由所在地财政按土地出让金额度给予奖励。
四、激励人才创新创业
23.对高端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和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技师)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企业创新创业的,给予政策支持。
24.对企业员工通过全国专利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专利人资格的,给予1万元奖励。
25.对企业引进急需的高端人才,在该企业工作满两年的,给予该企业5万元奖励;对企业引进急需高技能人才,在该企业工作满两年的,给予该企业3万元奖励;对高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子女入学给予照顾,可任选市区一所公立学校就读。
26.对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2万元。
27.对高端人才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孵化器内创办高科技企业,实行房租优惠政策,所租场地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对购买的研发仪器设备提供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28.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内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年薪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
五、其他事项
29.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项目及创新团队引进等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
30.市直工业企业比照执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对象直接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兑现。
31.本规定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
32.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至年月止。
33.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