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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轻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患者及家庭负担,有效缓解全区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按照“个人救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社会救助原则,制定《区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基本原则
区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建立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政府拨款,对城乡居民实行医疗救助。
重大疾病救助由区民政局负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配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二、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
具有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参加市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标准为: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的家庭。
(二)救助标准。
参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因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或补偿后,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个人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救助标准为: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居民:参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患者在医疗机构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不超过90%比例救助,范围外医疗费用按不超过70%比例救助。当年度获得重大疾病救助的参合居民不再享受新农合二次补偿。
2.参加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不超过90%的比例救助,范围外医疗费用按不超过70%的比例救助。
3.限定各级医疗机构范围外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分别为:异地医院50%、三级医院40%、二级医院30%、一级医院20%,超过比例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三)救助金额计算方法
1.参保居民患重大疾病,经医疗保险报销或补偿后,对个人自负费用超过基数2万元(城镇职工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规定比例救助;个人自负基数部分2万元(城镇职工3万元),先从范围外费用中扣减,范围外不足基数的,从范围内费用补足差额部分。
2.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因病发生的费用,先按照《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政办发〔〕83号)实施救助,经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不计基数直接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不变。
3.在计算救助金额时,按照先控制范围外费用占总费用比例,扣减基数后,再按照救助比例计算救助金额。
三、重大疾病救助范围
(一)重大疾病范围。以符合市政府176号令《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市新农合《ICD-10疾病编码》规定的住院病种为救助范围。
(二)医疗费用救助范围。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费用。
(三)其它。对于因疾病导致高额医疗费用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重大疾病专家认定组评定确认。
(四)救助时限。以发生的医疗费结算时间为准,其时限为上年度的月日至本年度月日(年时限为月日—月日)。
(五)下列情况不属于救助范围:
1.不符合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情况的;
2.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产生的;
3.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计划生育法》的;
4.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材料;
5.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它特殊情况。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区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直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审议年度重大疾病救助意见。
(二)成立专家认定组。成立区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筛查专家认定小组,由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和聘请的市医疗卫生系统专家组成,负责因其他原因造成大额医疗费用情况的筛查认定工作。
(三)认定申报工作。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月日前,将核定的当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名单及《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拟救助人员明细表》提供给区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但因不在我区参保而遗漏的居民和其它特殊情况须经社区、街道逐级核实后报区民政局的,由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审议核准。
(四)调查复查工作。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二级要做好对拟救助人员家庭实际情况的调查复查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须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家庭状况全面调查评估,采取民主、公开渠道,实施张榜公示(时间5天)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区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办事处复查后于月日前将申请材料提报区民政局。
(五)核查审议工作。区民政局根据拟救助人员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并提出初步救助意见,提交区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六)资金拨付发放。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研究确定的救助方案,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向各街道拨付资金,由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组织发放并将发放情况报区民政局。
五、监督管理
重大疾病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发放资金追回及三年内取消享受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救助待遇的;
2.提报材料不实,伪造、涂改相关证件的;
3.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骗取救助待遇的。
六、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二)资金管理:区财政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据实拨付。
七、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试行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