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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财政、民政、老龄、公安、审计、邮政储蓄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资金筹集、数据采集、资金管理、补贴发放和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三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生活补贴。
第四条80—89周岁的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90—99周岁的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百岁老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含市300元)。本年度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从当年1月份起计发生活补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从次月起停止享受生活补贴:
(一)死亡。
(二)户口迁出本市范围。
第三章补贴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高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生活补贴申请。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镇(街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汇总,将申请表连同发放名单、发放金额报市老龄办审批。
高龄老年人申请生活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户口簿载有本人信息和住址的两页)。
(三)本人在市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活期账号复印件两份。
第八条市老龄办对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进行审批,确定享受生活补贴的高龄老年人名单及发放金额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通过市邮政储蓄银行将生活补贴发放到高龄老年人个人账户。
第九条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每年年底申报一次,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严格程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办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核、停发或增发工作,防止漏报、错报。
第十一条每季度结束前20天,市公安局各派出所向辖区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提供本季度80—89周岁、90—99周岁及百岁以上老年人死亡核销名单及迁出名单,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根据派出所提供的名单,与村(居)民委员会提报的本季度分年龄段高龄老年人死亡及迁出名单进行对照核实,并将核实后的各年龄段老年人减少名单于每季度结束前20天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根据各镇(街道)提供的资料核准享受生活补贴的高龄老年人名单。
第十二条每年月底前,市公安局向市民政局提供分年龄段高龄老年人口数据,市民政局根据以上数据,将确定的下一年度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基准数据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发放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或对高龄老年人死亡隐匿不报等手段,骗取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由镇(街道)负责追回所发补贴,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