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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各单位节能工作责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节能突出问题约谈制度的通知》(政办发〔〕54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的事项范围
(一)辖区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能耗指标季度完成情况与进度要求差距较大的。
(二)辖区用能、用电增长过快,对完成全区节能目标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用能企业用能、用电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且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四)严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经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五)节能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约谈的对象
约谈对象为约谈事项范围涉及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单位、企业负责人。
三、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约谈对象通报存在的节能突出问题和有关问责规定。
(二)听取被约谈对象工作汇报。
(三)向被约谈对象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四、约谈的程序和要求
(一)区经信局、区监察局、区统计局、区政府节能办根据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确定约谈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对存在节能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副区长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存在节能突出问题的,由区经信局、区监察局、区统计局、区政府节能办负责人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区经信局、区监察局、区统计局、区政府节能办向被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安排专人做好约谈记录并存档。约谈记录应载明约谈时间、地点、事由、约谈内容、参加人员等,并经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及时将节能问题整改到位,并书面报送整改落实情况。限期整改完毕后,区经信局、区监察局、区统计局、区政府节能办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区政府将视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