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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土地储备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土地储备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市中心区土地储备出让工作的领导机构,市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芝罘区、莱山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依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中心区土地储备出让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区政府和市政府独资融资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公司)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区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管理的意见》(政发〔〕10号)要求,于每年月底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市场需求及自身土地熟化整理能力,拟定下年度土地熟化整理计划,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报送的土地熟化整理计划,结合土地征收计划等,筛选编制下年度市中心区土地熟化整理计划、市中心区土地储备出让计划,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下发实施。
第四条土地熟化整理可采取融资公司自行筹资进行熟化整理和向社会征集熟化投资人由区政府进行熟化整理两种方式。
区政府或融资公司可依据批准的熟化整理计划,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熟化申请。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土地熟化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函告市规划部门出具熟化整理和出让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将批准的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移交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七条由融资公司筹资进行熟化整理的宗地,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移交融资公司,融资公司依据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委托经市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招标选定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政发〔〕54号)要求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和融资公司确定的宗地评估意见进行评估。建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和融资公司参加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评估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评估完成后,融资公司依据评估结果编制宗地熟化整理实施方案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
(二)宗地征收实施意见;
(三)宗地评估报告和各项费用清单等。
以上材料齐全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融资公司依据土地熟化整理计划、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审定的宗地熟化整理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宗地熟化整理工作。所需资金由其自行筹集,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同意按审定的宗地熟化整理费进行熟化整理的承诺函。
第九条融资公司完成宗地熟化整理后,编制宗地熟化整理费决算书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宗地熟化整理费决算和各项费用支出清单;
(二)宗地熟化整理实际实施范围图;
(三)宗地内原有土地和房屋产权注销证明。
以上材料齐全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无特殊情况的宗地,原则以审定的熟化整理费作为决算费用,如遇国家重大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条融资公司完成宗地熟化整理及相关材料审核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净地交付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参验各方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符合区片规划、拟向社会征集熟化投资人由区政府进行熟化整理的宗地,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移交区政府,区政府委托经市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招标选定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政发〔〕54号)要求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和区政府确定的宗地评估意见进行评估。建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和区政府参加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评估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评估完成后,区政府依据评估结果编制宗地熟化整理实施方案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
(二)宗地征收实施意见;
(三)宗地评估报告和各项费用清单等。
以上材料齐全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二条区政府依据审定的宗地熟化整理费和熟化整理实施方案,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征集宗地熟化投资人建议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审定的评估报告意见书及各项费用清单;
(二)审定的宗地熟化整理实施方案;
(三)宗地熟化整理规划用地范围图;
(四)符合规定的宗地勘测定界图;
(五)区政府同意按审定的宗地熟化整理费进行熟化整理的承诺函。
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审定的评估报告意见书和宗地熟化整理实施方案,编制征集宗地熟化投资人公告及文件,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公告及文件应含以下内容:
(一)宗地规划用地面积;
(二)宗地规划建筑面积;
(三)宗地规划用地性质;
(四)参加征集投资人条件;
(五)熟化整理费数额及熟化整理时限等。
第十四条拟参与征集熟化投资人的申请者,按照征集宗地熟化投资人公告及文件的规定要求,参加征集熟化投资人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熟化整理费最高报价者将被确定为该宗地熟化投资人,须当场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熟化投资人资格确认书》,并按照征集宗地熟化投资人公告及文件的要求,与区政府签订熟化整理费支付协议(公告熟化整理费起始价)。熟化投资人资格不得转让。
最终成交熟化整理费高出公告熟化整理费起始价的部分,作为政府纯收益,在宗地出让时计入宗地出让起始价。
熟化投资人出现未按约定缴纳熟化整理费等违约行为的,依照《征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熟化投资人资格文件》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区政府按计划要求和审定的熟化整理费组织开展宗地熟化整理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宗地熟化整理。
第十七条区政府完成宗地熟化整理后,编制宗地熟化整理费决算书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宗地熟化整理费决算和各项费用清单;
(二)宗地熟化整理实际实施范围图;
(三)宗地内原有土地和房屋产权注销证明。
以上材料齐全后,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无特殊情况的宗地,原则以审定的熟化整理费作为决算费用,如遇国家重大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八条区政府完成宗地熟化整理及相关材料审核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净地交付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参验各方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对新增建设用地或符合收储条件的其他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经市政府招标选定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由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收储。
第二十条对符合出让条件的宗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和市财政部门意见,拟定宗地出让实施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出让计划和出让实施意见,编制宗地出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组织公开出让。
第二十二条宗地出让后,熟化整理费由融资公司或区政府与市财政部门结算。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