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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有效开展,根据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卫基妇[]11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㈠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各镇(街道)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级考核,辖区内村卫生室由各镇(街道)卫生院考核。
㈡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考核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考核结果要客观反映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落实的真实情况。
㈢坚持科学规范,准确合理。采用定量和定性、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机构考核与服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㈣坚持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相挂钩。根据经费预算安排,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情况,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金额。
㈤坚持奖惩结合,持续改进。通过考核,对成绩优秀的卫生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成绩较差的医疗卫生机构责令整改,并适当核减补助经费。
二、考核依据
根据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年版),各级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绩效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各机构要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指标,作为本地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
三、考核对象
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以及其他参与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相关机构。
四、考核内容
㈠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宣传动员、人员培训、督导评估等。
㈡项目资金管理情况。主要是资金的合理使用情况。
㈢项目服务数量和质量。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级增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将中医药应用情况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内容。
㈣社会效果。包括城乡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和满意度等。
五、考核指标
㈠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1),按照各镇(街道)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合理核定工作任务(见附件2)。
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下达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机构内部考核机制,进一步明确分工,将相关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
六、考核方式、方法
㈠逐级考核。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工作人员及所辖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全面考核。
㈡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和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
1.听取汇报和进行座谈。听取各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并根据汇报,与项目相关人员进行座谈,深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
2.查阅资料和现场考察。收集、查阅和核实项目管理制度、考核填报表、会计凭证、健康档案和其他项目活动资料。并根据资料核查情况,延伸到项目活动开展地点,实地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3.定性访谈和问卷调查。通过定性访谈和填写调查问卷等方式对基层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进行调查。访谈以面谈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访谈等其他方式。
七、考核周期和频次
㈠考核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从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到本年度的第三季度,即“1+3”模式。
㈡市级每季度对机构进行1次督查、考核,分别于份进行,份主要考核工作质量、真实性及可量化的工作数量,份进行综合考核,前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相关工作人员、机构每月进行1次督查、考核。
八、考核计分及结果应用
㈠考核计分方法:市级考核采取分次计分的方法,按照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考评表(见附件3)百分制计分,即份的考核分别占全年成绩的20%,份的考核占全年成绩的40%,每年的4次考核按比例计分后计算年度考核成绩。
㈡考核结果应用:
1、核定任务。各机构要根据考核结果及上级要求,合理确定下一年度本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
2、资金拨付。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和安排的重要依据,并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标准为年度考核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80(含80分)-90分之间的,拨付70%;60(含60分)-80分之间的,拨付50%;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予拨付。
3、严格奖惩。对考核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及时总结经验,推广交流。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服务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督促有关机构整改。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予以适当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扣减相应的补助资金并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保障措施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机构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充分认识组织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的重要性。为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卫生局、财政局联合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见附件4),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对本辖区相关机构的考核。
㈡规范管理,确保实效。各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考核办法。要配备专人,设立专用场所,配置专用设备,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考核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考核项目和标准逐一考核评分,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要追减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
㈢加强宣传,接受监督。各机构要加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使城乡居民了解项目内容和免费服务政策,调动其参与积极性。要鼓励街道办事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参与考核,充分听取社会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