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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对下级行政机关、授权执法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法文书是否规范等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我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案卷评查应当严格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案卷。行政执法案件办结、执行完毕后20日内应将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案件有关资料立卷归档,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主要从以下内容进行:(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法定权限;(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三)执法案卷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行政执法的程序、时限是否合法;(六)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况;(七)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罚缴分离;(八)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九)是否依法向司法机关移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十)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十一)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归档是否规范。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原则上以查阅卷宗为主,可直接调阅执法卷宗,也可以采取报送执法案卷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有关情况。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围绕执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随时组织评查。每年年底,各部门在上报依法行政年终总结报告时,一并向政府法制局上报3个行政执法案卷接受评查。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并按照行政执法类别的不同,分别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见附件)。案卷评查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实行一案一评,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并由评查人签名。
第十条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至少应有两名。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评查单位提出,并要求限期整改。被评查单位可作陈述、申辩。
第十一条根据评查分数,确定优秀案卷,并对相关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评查成绩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评查机关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问题,应及时归纳总结,并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评查工作中发现的妨碍正常行政管理秩序,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按照《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