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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综合验收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具体负责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国土、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单项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的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开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六条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
2、开发经营、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3、开发项目是否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4、是否按审批规划建设完毕;
5、公用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建设完成,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6、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7、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是否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8、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9、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10、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整改完毕;
12、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除经批准停建、缓建的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均已按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取得了规划、工程质量监督、消防等各有关部门单项验收合格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验核意见;
3、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施工机具、构件、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且不存在违章建筑及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
4、验收范围内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消防、有线电视、道路、排水、环卫、绿化等各项公用配套设施按要求建设完毕,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并落实了维护措施;
5、已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手续;
6、已落实向社会宣传、承诺的事项;
7、未对项目周边环境造成破坏,或者虽造成破坏但经过整治,环境已恢复或美化;
8、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均已完备。
第八条根据规划分期开发的项目可申请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全部建成后再对整个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符合下列要求:
1、验收范围内的各工程均已通过各专业管理部门单项验收合格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验核意见;
2、验收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
3、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消防、有线电视、道路、排水、环卫、绿化等各项公用配套设施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并落实了维护措施;
4、已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手续;
5、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均已完备。
第九条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开发项目符合竣工综合验收要求后,开发企业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到开发办提出综合验收申请,领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开发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2、参加综合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应进行实地现场查验,听取开发企业汇报情况,审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文件资料,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开发项目做出评定。
3、评定合格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意见,房管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监督开发企业按规定向前期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资料;评定不合格的,开发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组织有关部门复验。
第十条参加综合验收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国土资源局:审查开发项目土地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开发项目是否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规划局:审查开发项目规划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其批准的规划方案开发建设;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建设局:审查开发项目开发、建设、质监等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核查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的室外供水、排水、供暖、供电、供气、道路、绿化等)是否建设完毕,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并落实了维护措施;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项目建筑垃圾是否清运完毕;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设施的安装是否齐备;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房管局:审查开发项目销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核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否建设完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与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监督开发企业按规定向前期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参加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到开发办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2、开发项目各项审批建设手续;
3、市政府批准的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全部单体工程);
5、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绿化、道路等公用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明;
6、《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7、前期物业管理手续资料;
8、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清单及产权归属证明;
9、物业质量保修金交纳证明;
10、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开发办应当于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备案资料审查意见,对审验合格的开发项目准予备案,并签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第十六条房屋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查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项目,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第十八条在综合验收过程中,开发企业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第十九条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参加综合验收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工作人员在综合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安置区项目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备案工作由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发〔〕98号《市新建住宅小区(组团)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