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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建设设施监管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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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建设设施监管实施规则

为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真正落到实处,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范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1、地下和露天开采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地质勘探(巷探)、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矿泉水、地热、卤水、采沙和砖瓦粘土建设项目只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发[]2号)的规定执行。

2、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五)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规模以上建设项目(是指投资总额500万元及500万元以上项目)

1、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建材项目(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轻工项目(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在原厂区内进行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玻璃制造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造船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六)其他建设项目以上建设项目之外的交通、水利、机械、纺织、烟草、电力、贸易、房地产、服务、信息产业、城市燃气等行业及商场、医院、学校、宾馆、饭店、车站、大型建筑物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管理规定在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都应当按照"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审查程序和方式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安监部门接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分别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性、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施工情况、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提出评审意见,投资建设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或安全评价单位根据有关人员或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的情况经有关人员或专家组组长复核达到评审意见要求后报安监部门审查。安监部门承办处(科、室)应当对负责审查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审查的决定。重大事项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一)审查程序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设立阶段,由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设立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查。凡应进行设立安全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连同规划选址文件、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填制《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安监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的审查。凡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连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立项许可证证明文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填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查。凡应由安监部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申请书》,连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文件、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机构设置或人员配备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填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书》。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二)按照上述规定,不需要进行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时一并提交。(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安监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件自动失效。(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投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提交经过整改的申请文件、资料,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竣工前,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向安监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使用)6个月确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的6个月内,将延长的时限、理由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等报安监部门审查同意。试生产(使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无故拖延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视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是安监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类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安全设施各项审查手续。之前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可不再办理安全设施审查手续,但要督促投资建设项目单位认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在建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办理设立安全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但要依法进行竣工验收;之后监管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安全设施各项审查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查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要依法严肃查处。(二)安监、发改、经信、商务、工商、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向发改、经信、商务、工商、建设、规划等部门提交安监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凡不能提供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凡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经信部门不予办理技改手续;凡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凡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产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和年检手续。(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工)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评价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搞好评价报告审查工作,审查所需专家的费用由投资建设单位负责。(四)每年年底之前,安监部门要对全市所有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安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