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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县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实施,确保完成年度、年度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任务,根据《关于印发县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复垦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字〔〕7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补充办法。
第一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由县政府主导,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具体监管,共同推进。各镇(街、区)负责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增减挂钩指标的使用、归还负主要责任。
第二条凡是县财政已投资开工的年度增减挂钩项目,继续由县财政投资,各镇(街、区)仍按原定标准、要求尽快完工。验收合格后,节余建新指标由县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条未开工的年度挂钩项目和年度第二批挂钩项目,全部改由所在镇(街、区)自行筹集资金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节余建新指标归所在镇(街、区)自主支配。
第四条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要参照国土资源部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规程要求,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制、公告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工。
第五条所有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复的立项规划组织实施。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监管项目的规划执行情况,做到逐一现场放线定界,并设置界桩。农村建新区(安置区)规模不得超出立项规划面积。
第六条对确实不能完成的挂钩项目,由项目所在镇(街、区)向县政府提出撤销申请,经县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但对已开工建设安置区的项目,必须按期完成拆旧复垦任务,归还所占用的周转指标。
第七条挂钩项目要坚持“群众自愿、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依法推动”的原则,严禁强拆强建,做到整治前群众同意,整治中群众参与,整治后群众满意。
第八条各镇(街、区)在涉及农户拆迁、安置、补偿等利益时,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字〔〕137号)要求,实行最低补偿制度,即每亩补助标准不低于15万元。
第九条由企业投资、各镇(街、区)组织实施的增减挂钩项目,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由投资企业优先使用流量指标,在办理异地建设用地出让手续时,工业项目只需缴纳行政审批成本和征地补偿费成本,免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复垦费,对耕地占用税实行等额补助。商业开发用地不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复垦费。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