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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一、为切实创新县域涉外经济外汇服务方式,向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促进县域招商引资工作平稳较快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先行介入机制”是指基层外汇管理部门在外资项目洽谈之初(外汇登记前)即主动提前介入,提供相应外汇指导,从而改变以往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基层外汇部门才被动参与的做法,最大限度得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更好得为县域招商引资服务。
三、基层外汇管理、商务等部门应本着平等、友好、协商的原则,加强沟通,密切协作,资源共享,口径一致,共同做好“先行介入”工作。
四、“先行介入”的工作机制、内容、方式方法等,不得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
工作内容
五、“先行介入”的服务对象为本县域的涉外的招商引资规划、项目及企业等,尤其是当地规模较大、业务特殊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先期论证。
六、基层外汇等部门实施“先行介入”时,主要向政府、银行、企业等相关主体,提供如下指导与服务:
(一)介绍基层外汇等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二)分析当前国内外的经济金融形势及走向;
(三)解读现行的外资、外汇、外贸、汇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四)告知外汇登记、帐户开立、验资询证、结售汇、支付划转等业务需要的条件、程序、资料、期限、费用以及办理部门、人员、联系电话等;
(五)坚持一企一策,及时协调解决项目、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其他有关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
七、“先行介入”主要采取现场指导、电话咨询、书面答复、会议研讨等方式方法。
八、基层外汇等部门应对“先行介入”的具体内容做好工作纪要,并分具体的项目或企业建立前期档案以备事后管理与服务。
组织机制
九、基层外汇、商务部门应以正式文件或谅解备忘录等形式,对“先行介入机制”加以确定。
十、成立县域招商引资“先行介入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外汇、商务等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共同担任,成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岗位人员。办公室设在县外汇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相关岗位人员担任联络员。
十一、“先行介入机制”领导小组负责有关事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释,“先行介入机制”联络员具体负责涉外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事宜。联络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遇到无法确定的工作应及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对于超越权限或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及时向上级部门请求、汇报。
十二、“先行介机制”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至少一季度一次)召开工作会议,总结、通报“先行介入机制”的开展情况,学习新的政策法规,商讨有关问题。
附则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县支局、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在县县域范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