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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艺术品经营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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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艺术品经营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美术品经营管理,规范美术品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县美术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29号令)、《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境内石雕、影雕、篆刻、鲁锦、刺绣、艺术摄影、装潢、装裱、根雕、木雕、柳编、草编、绘画、书法、工艺美术作品、民间工艺美术等单位或个人从事的美术品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美术品经营活动,是指美术品的制作、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全县美术品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受县政府委托统一协调各部门管理美术品经营活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取缔非法经营、制售美术品的场所和活动,查处美术品经营活动中制假售假行为。县公安局负责打击美术品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游商、流动摊点非法美术品的管理。县商务、交通运输、邮政、民政、技术监督、文物旅游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对美术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申请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文化部《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每年按要求认真填写《美术品经营机构基本情况年报》,并及时报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四、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向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美术品经营专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五、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美术品合法来源证明;

(四)经营的美术品明码标价;

(五)依法缴纳税费。

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6000元以下罚款。

七、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美术品的,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6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八、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九、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

十、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当加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管理和保护工作,鼓励对其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和备案。通过著作权登记、调解著作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等,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美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建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将企业的服务承诺、经营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记录在案,定期向社会公示。

十二、全县各类美术品民间社会团体要加强行业协调与管理。根据国家政策,结合行业实际,提供有利于行业管理、经营、发展的建设性意见,打造知名品牌,提高美术品行业的管理水平和艺术水平,促进美术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十三、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