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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促进都市农业建构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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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促进都市农业建构扶助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全区都市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满足城镇居民需求,特制定加快都市农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

围绕突出重点,突出特色,突出引领,突出前景,将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业休闲观光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

二、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种养基地

1、凡符合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布局,经土地流转新建苗木、林果、蔬菜、甜叶菊、花卉等标准化种植基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按实际土地流转面积每亩每年扶持500元,连续扶持三年。扶持资金区承担60%,镇(街道)承担40%。

2、凡符合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布局,新(扩)建畜禽标准化养殖场,生猪存栏1000头、牛存栏500头以上的,每个场扶持10万元,鸡(鸭、鹅)存栏3万只以上的,每个场扶持3万元。

3、凡符合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布局,新(扩)标准化水产养殖基地,面积在300亩以上,具有休闲观光功能且年内投入使用的,每个基地扶持3万元。

4、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在年内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每个认证扶持3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认证扶持1万元。

(二)农业园区

1、加快石桥荷花园、李营生态园、长沟葡萄园、南张花卉园的规划建设速度。对上述四大园区由政府统一规划,按年内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总额的5%给予扶持。

2、凡符合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布局,经土地流转创建农业园区,规模1000亩以上的,按实际土地流转面积每亩每年扶持1000元,连续扶持三年。扶持资金区承担60%,镇(街道)承担40%。

3、凡在园区内新(扩)建经营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年内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扶持。贴息资金区承担60%,镇(街道)承担40%。

4、农业园区建设用地,国土部门要加强协调,予以保证。

(三)农业合作项目

1、凡年内依法注册成立,带动农户200户以上,符合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布局,连片种养面积在1千亩以上,有贷款建设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项目年内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扶持。贴息资金区承担60%,镇(街道)承担40%。

2、凡年内依法注册成立,符合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布局,生猪存栏3千头、牛存栏2千头、鸡(鸭、鹅)存栏10万只、水产养殖面积1千亩以上,有贷款建设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项目年内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扶持。贴息资金区承担60%,镇(街道)承担40%。

3、种养基地、农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免费纳入“阳光工程”、“绿色证书”、农民科技培训计划。年内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比活动,从对“四大园区”、“八大基地”有促进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优选出10家,命名为“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4、凡年内新建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且企业连合作经济组织、连基地,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扶持。年内被评为省级、市级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扶持5万元、1万元。

5、凡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新上或扩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年度内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年内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扶持。贴息资金区承担60%,镇(街道)承担40%。

(四)绿色通道

年内按标准实施日东高速公路绿色通道补植,年底成活率、保存率在90%以上的,每公里(单侧长度)奖励3万元。

三、扶持项目认定与考核

实行扶持项目提报制、初审制、台帐制、跟踪制、考核制。

1、都市农业扶持项目实施前,应向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报申请,未提报申请的不予扶持。

2、提报项目经初核后,提交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是否纳入拟定扶持项目。

3、经研究决定的拟扶持项目,由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建立台帐,并将研究意见及时反馈提报者。

4、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提报者每季度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项目完工或季节性很强的项目应及时汇报,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每季度到项目现场督导考察一次,并形成书面材料,为年底考核验收提供依据。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年底由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定扶持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扶持。

凡此前出台的文件规定内容与本扶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扶持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