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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全市经济转方式、调结构进程,形成具有集聚力、竞争力的产业新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贡献奖
(一)考核范围
当年上缴本市分享的国税和地税收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金融企业单独考核)。
(二)考核奖励内容和标准
1.当年上缴本市分享的国税和地税收入1000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1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2%以上的,按其新增部分的4%计奖;增幅在12%以下且不低于上年水平的,按其新增部分的1.5%计奖。
2.当年上缴本市分享的国税和地税收入500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5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4%以上的,按其新增部分的3%计奖;增幅在14%以下且不低于上年水平的,按其新增部分的1.5%计奖。
3.当年上缴本市分享的国税和地税收入2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6%以上的,按其新增部分的2%计奖;增幅在16%以下且不低于上年水平的,按其新增部分的1.5%计奖。
以上奖金,企业法人代表分享50%。
以当年上缴本市分享的国税和地税收入总量为序,排出前30名企业。1—10名授予“功勋企业”称号,并授予法人代表“优秀企业家”称号;11—30名按当年上缴本市分享的国税和地税收入增幅高低排序,增幅前10名的,授予“明星企业”称号。
对总部经济、建安、房地产类企业,根据对本地税收贡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二、快速膨胀奖
(一)考核范围
当年销售收入和实际入库税金分别达到5亿元以上和3000万元以上,且后一项指标必须达到规定增幅的企业。
(二)考核奖励内容和标准
1.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且上缴本市税金3亿元以上,比上年增长10%,按同比新增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2.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40亿元,且上缴本市税金2.4亿元以上,比上年增长14%,按同比新增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45%奖励企业。
3.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且上缴本市税金1.8亿元以上,比上年增长18%,按同比新增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40%奖励企业。
4.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且上缴本市税金1.2亿元以上,比上年增长22%,按同比新增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35%奖励企业。
5.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且上缴本市税金6000万元以上,比上年增长26%,按同比新增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25%奖励企业。
6.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且上缴本市税金3000万元以上,比上年增长30%,按同比新增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企业。
7.对当年实际入库税金达到奖励条件,销售收入实绩未达奖励条件但有所增长的企业,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最高受奖额度不超过当年对地方税收贡献总额的10%,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受奖额度不超过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15%。
如与企业发展贡献奖重叠的,就高奖励,不重复计奖。
三、科技创新奖
(一)当年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省高新计划自主创新工程、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省资源节约型社会科技支撑体系计划、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工业企业项目,按国家、省资助金额分别再给予项目承担企业15%、10%的配套扶持(上级如有就高具体规定的参照执行)。
(二)新获得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开发研制的新产品、新技术和发明专利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被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科技创新先进单位”称号。其中新获得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奖励3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奖励2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奖励1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奖励5万元;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奖励1万元;新获得一项发明专利的,奖励5000元。
(三)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
(四)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或“省服务名牌”的,奖励5万元。
(五)市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获得ISO9000、ISO14000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2万元;新获得HACCP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3万元;新获得国家级有机食品认证的,奖励2万元。
(六)万元工业产值综合能耗比上年降低7%以上的,第1—5名授予“资源节约先进单位”称号。
四、重大项目设备投资奖
本市范围内经过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先进制造业投资项目,单个项目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外资项目按当期汇率折计,下同),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的;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设备投资规模,对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性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企业上市融资奖
对在境内外首次发行股票上市或募集资金达2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代表分享30%以上。注册地不在我市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全部或部分在我市)和收购合并我市企业的上市公司实现首次融资和再融资的,分别按在我市实际投入资金的0.5%和0.2%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
六、对外合资合作奖
企业对外合资合作,增加注册资金须3000万元以上(外资400万美元以上),原企业增资扩股或新上合资合作项目建成投产后,4年内每年按本级地方税收比合资合作前新增部分外方股份所占比例的50%奖励市内企业(奖金由董事长支配)。外方属于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奖金上浮10个百分点。
七、外贸工作先进单位
完成外贸进出口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自营进出口企业,第1—5名授予“外贸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八、金融机构扶持工业发展奖
(一)本市信贷机构比上年新增工业贷款1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有增长,按新增加额2‰计奖。单位主要负责人分享50%。
(二)市内注册的担保公司,以年度工业贷款担保平均余额5000万元为基数,新增部分按0.1%给予奖励;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内按50%奖励。鼓励企业进行联保、互保,对通过实施担保获得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按担保数额的0.5%给予担保公司一次性风险补助。
九、鼓励企业向园区集中
(一)企业进园区须符合全市产业规划布局和城市建设规划、技术改造和装备水平提升要求。乡镇(街道)企业在园区落户,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60%留在园区,其余所得收益归属原乡镇(街道)。
(二)加大对进园区企业的扶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进园区,按市政府最新公布工业基准地价全额支付土地补偿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市政府最新公布工业基准地价扣减已使用土地年限的价款后支付土地补偿款。从本企业土地拍卖收入政府纯收益中拿出50%资金奖励企业。凡建设标准厂房、多层厂房,土地容积率符合规定指标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免收,企业在搬迁和建设过程中市级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供水、供电、供气只收取新增部分配套费。
十、鼓励企业家成长
(一)连续两年入库税金地方留成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年均增幅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制造业企业法人代表、连续两年入库税金地方留成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年均增幅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非制造业企业法人代表,聘为市政府经济顾问。
(二)连续两年入库税金地方留成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年均增幅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法人代表,其本科以上学历子(孙)女可在我市事业单位招考中给予加分奖励;合资合作前连续两年入库税金地方留成3000万元以上,因合资合作不再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本人提出申请,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标准办理手续。
(三)全市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可以凭专门证件免费不限次参观“三孔”等文物景区。
(四)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定期选派重点企业或成长性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赴国内外重点大学或知名经济科研机构进行培训。
(五)每年为规模以上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免费提供市内常规性体检。
十一、鼓励引进人才
(一)鼓励工业企业大力引进和培育高素质人才。对在本市企业工作5年以上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补助安家费30万元。对在本市企业工作5年以上的博士,补助安家费15万元。
(二)实行人才《特聘工作证》制度。对外地来我市工作但暂不迁户口、暂不接转人事行政关系的具有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特聘工作证》。特聘人员在聘任期间,享受与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平等的出入境、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社会保障、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等经济政治待遇。
十二、几点说明
(一)本市分享的国税和地税收入是指企业自身申报缴纳数,不含个人所得税等代扣代交税款、往年补缴税款、房产交易税款及被税务、审计等部门查补的偷漏税额。
(二)凡涉及市和我市两级奖励的物质奖按本市标准计奖,不重复奖励。奖励企业的资金由受益财政列支。
(三)凡是以上年为基数奖励的应当持续递增。
(四)凡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省以上质量事故,节能降耗、环保不达标,拖欠职工工资及养老金、偷逃或严重欠税情况之一的,一票否决。
(五)对企业的考核由市督考办牵头负责,市发改局负责解释,相关部门配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