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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村路监管养护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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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村路监管养护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负责农村公路管理的责任单位及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保障投入、建养并重、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考核奖励机制,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

第二章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明确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队伍,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受灾农村公路的抢修;负责县道的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工作;组织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工程验收;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道、村道的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管理养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工作;协助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协助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养护

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完好状态而进行的养护巡查、路况检查、决策评定、内业资料管理和经常性保养维护、灾害性损坏的预防和修复,以及为提高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修、中修等作业活动。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做到路面完好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路基边坡稳定、边沟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标线及附属设施齐全,绿化协调美观。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参照交通运输部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巡查、路况检查、评价决策、内业资料管理等规章制度,做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是指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预防性维护保养,修复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常年处于完好技术状态。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中修工程,是指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修复、加固,恢复其原有技术状态的小型工程。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大修工程,是指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已达到其设计使用年限或遇人为及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严重损毁进行应急性、预防性和周期性的综合治理和修复,恢复其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有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建或增建,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专业化队伍养护;

(二)群众分段承包养护;

(三)专业化队伍与群众分段承包养护相结合;

(四)其他养护方式。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农村公路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第十六条对农村公路进行日常养护必须配足人员,并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一级公路每1.5公里1人;

(二)二级公路每2公里1人;

(三)三级公路每3公里1人;

(四)四级公路每4公里1人。

养路员标准条件如下:

(一)身体健康,年龄控制在50周岁(妇女45周岁)以下;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三)品德端正,对工作认真负责;

(四)优先选用长期在家务农人员;

(五)养路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并挂牌上岗。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履行建设程序,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并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1年。

第十八条大修、中修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做到资料归档齐全、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桥的大修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应分别进行,其他大修、中修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存放场地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养护需要。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公路绿化严格统一规划,公路两侧至少各一行,株距3米,要因路制宜进行绿化,培植位置要求距路面外缘以外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绿化里程应占宜绿化里程90%以上。

第二十二条对由于自然灾害破坏的农村公路、桥涵等设施,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抢修。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必要数量的路政管理人员和相应管理装备,依法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损坏、破坏、侵占农村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第二十七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按照《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持证上岗、着装整齐、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建立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稳定资金渠道。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和使用:

(一)国家、省、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修、中修工程;

(二)市人民政府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资金,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并纳入市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乡道、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纳入乡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四)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

(五)受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

(六)通过村庄的村道,其村内部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资金实行市、乡镇(街道)财政分级管理制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养护工程计划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养护计划实施进度适时拨付。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养护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实行千分制,主要内容包括养护责任落实情况,养护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养护质量情况,大修、中修工程管理,路政管理和内业资料归档管理情况等。检查考核的具体标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检查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评分为日常检查、半年初评和全年总评。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奖励。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养护专项资金中列支,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拨付,存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扣减其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不安排下一年度省列农村公路养护大修、中修计划和扣减下一年度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小修补助资金:

(一)考核等级不合格的;

(二)未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细则规定配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的;

(四)出现严重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未列支必要的养护资金或先拨后抽、虚拨实抽、挪用截留养护资金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