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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联合制定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旨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国发〔2006〕7号),不断促进农村科普体系的建设,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让科普公共服务持续惠及广大农民,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各地必须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保证推荐评比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目标、任务和原则
第四条“十一五”期间,通过抓重点、抓亮点、抓示范,省科协、省财政厅将每年评比、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有较强区域示范作用、辐射性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等先进集体和个人;同时在全省广大农村中的行政村建设“一站一栏一员”科普惠农工程,即建立覆盖面广、服务农民的科普惠农服务站、科普惠农宣传栏,组建一支素质高、专业强的科普惠农宣传员队伍。
第五条通过“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树立和宣传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的示范功能,同时发挥科普惠农服务站、科普惠农宣传栏和科普惠农宣传员队伍的作用,服务农村经济,增强农民学科技、用科技的兴趣和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意识和依靠科技脱贫致富、发展生产、保护环境、改善生活质量的能力;引导广大农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构建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农村特点、满足农民科技需求的科普工作体系、科普队伍组织、科普资源平台和科普网络设施。
第六条坚持面向社会、统一标准,项目带动、实际实效,立足科普、注重公益,差额评选、择优支持,奖补结合、追踪问效的实施原则。
1.评选范围面向社会各界,符合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统一评审标准。
2.评选对象立足于本省农村科普工作战线,注重社会公益,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在艰苦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科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优先考虑。
3.全国、省级先进集体和个人均实行差额评选制。省科协、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候选名单组织评审,评出福建省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并从中择优推荐全国先进单位和个人候选对象。
4.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其中一部分用于对评选出的福建省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补助和奖励;另一部分用于扶持我省行政村建设科普惠农服务站、科普惠农宣传栏、科普惠农宣传员队伍以及县(区)科普设施建设。
5.各设区市、县(市、区)级财政应参照中央和省级做法,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组织设区市、县(市、区)级的“科普惠农兴村”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和扶持行政村建设科普惠农服务站、科普惠农宣传栏和科普惠农宣传员队伍。
6.各设区市、县(市、区)应加强对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效益,省科协、财政厅每年将组织普查和重点审计抽查,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七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补助先进集体和个人购置科普资料和设备,以及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开展培训讲座、展览、引进推广新技术和新品种等农村科普活动的支出;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建设科普惠农服务站、科普惠农宣传栏、聘请培训科普惠农宣传员以及扶持基层科普设施建设。
第三章推荐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一)推荐范围:须经当地科协审核确认、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县级以下(含县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二)推荐条件:
1.协会章程规范严谨,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管理有序,遵纪守法,为会员提供优质技术服务;
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被命名“福建省‘百强’农技协”的协会应优先推荐;
3.会员农户在100户以上,拥有一项或多项适用技术,在科学普及、技术推广、协会管理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协会成立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会员年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农民年均纯收入20%以上;
5.在农村科普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致力于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实用致富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第九条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一)推荐范围:建立在农村基层、直接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以讲座、展览、培训、示范、咨询、服务等方式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致力于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业科技园区、科普惠农服务站等场所。
(二)推荐条件:
1.科普工作机构健全,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有专门的科普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科普保障经费;
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被命名“福建省新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单位可优先推荐;
3.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科普设施完善,科普设备配套齐全,定期更新科普内容;
4.常年开展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活动。每年开展活动的时间100天以上、受益群众1000人次以上,或推广的实用技术形成产业化优势,获得较好经济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第十条农村科普带头人
(一)推荐范围:长期在农村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科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技术人才、农村科普志愿者和科普惠农宣传员。
(二)推荐条件: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宣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
4.在农村开展科普工作连续3年以上。在组织开展农村科普工作和依靠科技带领农民致富,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5.农民专业技术人才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资格;
②热心农业科技推广普及工作,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经营中发挥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科技致富带头人;
③服务意识强,积极向农民传授指导所掌握的农业先进技术和致富经验,带动农民共同致富。
6.农村科普志愿者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自觉自愿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资源,为农村科普工作提供无偿服务;
②积极参加“科技下乡”等活动,义务为农民开展生产、生活方面的讲座、培训、咨询等服务;
③每年在农业一线参加农村科普志愿者服务不少于200小时。
7、科普惠农宣传员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当地科协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服务本村农民的科普工作,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
②积极利用科普惠农服务站、科普惠农宣传栏等,结合农村区域特点,采取发放科普资料、农技资料,张贴科普挂图等方式开展一系列科普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的申报不得交叉重复。申报单位和个人同时符合多个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只能按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和推荐: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的;
3.有其他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第四章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省科协和省财政厅联合成立“福建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机构。领导小组每年部署开展福建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第十四条各设区市科协和财政部门应成立“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检查各设区市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科协和财政部门应成立“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每年的要求和本细则,具体负责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十六条县(市、区)科协和财政部门应将推荐名单在有关乡村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市、区)科协和财政部门将正式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设区市科协和财政部门进行初评。
第十七条设区市科协和财政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市、区)推荐名单进行审核,认真做好本地区的初评推荐工作,提出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省科协和财政厅进行复评。
第十八条省科协和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的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评选出福建省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根据中国科协和财政部下达的推荐名额,从评选出的福建省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中,择优提出全国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名单,并在省级媒体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上报中国科协和财政部参评。
第十九条在评选推荐过程中,各设区市、县(市、区)要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向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广大农民公开推荐条件、申报程序以及推荐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广泛动员当地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认真组织做好本地的申报、评比、推荐、表彰工作。
第二十条被表彰的单位、个人所在设区市科协和财政部门,于11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科协和财政厅。
第五章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科普惠农服务站
科普惠农服务站是集科普宣传、技术咨询服务、科技示范辐射等功能为一体的科协系统科普服务体系在农村的基层工作机构,接受县(市、区)、乡(镇)科协的管理与指导。科普惠农服务站的建立由各设区市科协总体牵头协调,各县(市、区)科协等有关单位负责实施。要以设区市、县(市、区)、乡(镇)科协为依托,结合和利用当地乡(镇)、村科普分会、乡镇农技推广站、村科普小组、农技协、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及农资经销点等组织来建立科普惠农服务站,可以因地制宜,不拘形式,但要统一名称为“福建省科普惠农服务站”,并统一标志。
第二十二条科普惠农宣传栏
科普惠农宣传栏的建设由各县(市、区)科协负责牵头实施。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资金投入,提倡市场化运作,广泛吸纳企事业单位、社团等社会资金投入。科普惠农宣传栏的选址要在村民聚集的地方,在本着因地制宜、勤俭节约的原则下,按照《福建省科普惠农宣传栏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统一规格,统一形式,名称统一为“福建省科普惠农宣传栏”。可选择协办单位共同参与建设。科普惠农宣传栏建设工作完成后将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科普惠农宣传员
各县(市、区)科协负责科普惠农宣传员的确定和管理。县(市、区)科协要在本地农村挑选那些对科普工作有热情、有责任心且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素质的人员,如乡村教师、村组干部、农技协负责人、科普示范户、种养大户、农民经纪人、知识青年以及农村科普志愿者等担任科普惠农宣传员。科普惠农宣传员负责收集和整理农村急需的农业信息、实用技术,及时向上级科协反馈,并要及时在科普惠农服务站,科普惠农宣传员同时要负责在科普惠农宣传栏上定期张贴科普挂图等科普资料。
科普惠农宣传员可每人每年给予适当补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科普惠农信息员,各级科协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科普设施和科普资料
科普设施主要指科普场馆、科普画廊以及用于科普工作的办公设备等。科普惠农宣传栏应定期张贴适合农民需要的科普挂图等资料。
第六章表彰、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受到全国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科协和财政部分别授予“全国科普惠农兴村先进单位”和“全国科普惠农兴村带头人”称号,并由中央财政资金给予奖励和补助。
第二十六条受福建省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科协和财政厅分别授予“福建省科普惠农兴村先进单位”和“福建省科普惠农兴村带头人”称号,并由省财政资金给予奖励和补助。
第二十七条奖励补助标准
1.获全国先进单位和个人称号的奖励补助标准由中国科协、财政部在当年的申报通知中明确;
2.获省先进单位和个人称号的奖励补助标准由省科协、财政厅在当年的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中国科协、财政部和省科协、财政厅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继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或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的,获全国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科协、财政部取消其荣誉称号,获省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科协、财政厅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和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要加大对获奖单位、个人开展农村科普工作以及“一站一栏一员”建设的指导力度,使其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第三十条对申报评比过程中发现谎报业绩、编造事迹、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设区市当年的推荐资格。获奖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同时取消该设区市下一年度的推荐资格。
第三十一条设区市、县(市、区)级的奖励表彰活动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依照本实施细则自行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省科协、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