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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时期是为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税务部门必须积极落实建设新农村的各项工作部署和任务,推动新农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全面取消农业税,充分体现了中央加快解决“三农”问题的坚定决心,有着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为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必须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贯彻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必须大力组织税收收入,全面加强税收征管,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投入奠定良好基础。
●要把中央近年来出台的各项涉农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并结合建设新农村的新情况、新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努力探索税收支农新途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税务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积极、全面、扎实地推进税收工作,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为新农村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深刻认识建设新农村的重大意义,积极落实建设新农村的战略决策
同志强调,“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建设新农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任务,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十一五”时期是为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税务部门必须积极落实建设新农村的各项工作部署和任务,推动新农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着眼全局,树立一盘棋观念。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包含“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全面的目标体系,也是一项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庞大系统工程。新农村建设不仅仅是农业、农村工作部门的事,税务部门也责无旁贷,必须积极主动地投身于新农村建设,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明确思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税收担负着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重要职能。落实建设新农村的各项任务,必须有强大的财力保证,必须有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扶持,这些都需要税务部门发挥积极的作用。同志、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以及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对税收工作支持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税务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思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全面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
转变观念,提高税收支农水平。建设新农村是对我们党长期以来重视“三农”问题的战略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同时在背景、思路、目标和方式等方面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税务部门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工作,切实提高税收支农水平。要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稳定较快增长,增强国家财政支持“三农”的财力保障。注重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调动各方面的支农积极性,为新农村建设多作贡献。
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积极支持深化农村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是中央运用财税政策手段减轻农民负担、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而作出的重大决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标志着延续了2000多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全面取消农业税,充分体现了中央加快解决“三农”问题的坚定决心,有着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一是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据估算,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后,全国农民将减轻负担1250亿元。二是促进了县乡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取消农业税,使基层干部得以从协助征收农业税的困扰中解脱出来,从而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和为农民服务中去。三是为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农业税的取消,为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契机。
全面取消农业税,并不意味着农民负担问题就一劳永逸地解决了。为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必须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取消农业税后的相关收尾工作。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做好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农业税征管机构的职能转变;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修订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二是积极配合和支持农村综合改革。这既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紧迫任务,也是解决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矛盾的关键所在。应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支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支持国有农场转变经营机制;积极支持统筹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粮食流通体制、集体林权制度等其他各项改革;落实和完善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果。
当前,我国总体上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建设新农村,必须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为此,必须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应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领域和范围,加强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加大对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
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稳定较快增长,为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财力保障。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现在,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5%左右。“十五”期间,全国税收收入实现历史性突破,2005年税收收入达到30866亿元。税收收入的稳定较快增长,大大增强了国家财政实力,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投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全面加强税收征管。深入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开展企业纳税评估、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和加强发票管理等措施,不断强化税源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切实加强流转税、所得税等各税种管理。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按照一体化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整合信息资源,提高应用效率,发挥其加强税收征管的作用。通过加强各方面管理和服务工作,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
认真落实和完善涉农税收政策,努力探索税收支农新途径
党的农村政策是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基石,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税务部门必须把中央近年来出台的各项涉农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并结合新农村建设的新情况、新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努力探索税收支农新途径,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效力。
认真落实各项涉农税收政策。一是贯彻落实农业生产经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发展。对农膜、化肥、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减免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认真执行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全面落实增加农民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三是认真落实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实行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企业、个人向贫困地区的捐赠实行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实行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四是认真执行应对禽流感疫情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确保各项涉农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同时加强监督检查。
积极研究完善税收支农政策。税务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研究完善税收政策,加大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力度。一是研究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税收政策。研究实施鼓励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税收政策,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研究完善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开发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基材料,培育生物质产业,积极发展节约型农业。完善农产品收购和加工的增值税制度,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二是研究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税收政策。运用税收政策,促进小城镇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挥服务“三农”的作用,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扩大就业,发展多种经营,增加农民收入。
努力探索税收支农新途径。建设新农村是一项长期任务,有很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税务部门应注意把握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开拓新思路,努力探索税收支农新途径。应探索通过税收政策等手段,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引导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新农村建设;探索通过税收政策等手段,促进农村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文化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在研究税收支农新政策的同时,也要完善税收支农优惠方式,确保农民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