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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金融机构如何支持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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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金融机构如何支持新农村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离不开基层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但据我们长期调查了解发现,近年来基层金融部门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面临诸多困难,其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就此笔者谈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基层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制约因素

1.信贷审批权限上收,金融部门不能放贷。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指明了方向,农村农业产业化投入、种养殖业发展、农民种粮等积极性普遍提高,对资金的需求趋旺。但随着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进程的加快,信贷管理权限日趋集中,县(市)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只有贷款调查权和推荐权,农业贷款一时很难到位,加之利益的驱使,贷款投入向大中城市重大项目倾斜,使农村农民多样化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资金缺口较大。基层金融机构主要是组织存款和收贷收息,靠资金上存得利,除发放小额质押、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外,其他贷款大幅度下降,基层支行实际上已经变为上级行的储蓄所。县域经济中传统农业改造、工业化发展和城镇化发展建设等大量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县域小企业贷款难问题非常突出。

2.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金融部门不敢放款。一是法律制度不健全,逃废债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金融债权不能依法得到有效维护和执行。主要表现为:现行《破产法》中的破产企业清算次序不利于金融机构保护债权;有的企业借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金融债务;个别地方片面考虑企业利益,出现执法不公现象,胜诉案件执行难。二是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滞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真实掌握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较难。目前县域征信体系只有人民银行开发的在金融系统内部使用的银行贷款登记咨询系统,并且只能查询在金融机构有贷款的企业情况,对没有贷款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情况没有录入,与工商、税务、公安、司法、个私协会等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未能实现互联互通,缺少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完善、全面的企业个人资信系统,造成了金融机构对企业、个人的信息调查上费时、费力,审批时间较长,延误了使用资金的最佳时机,引起银行和企业的矛盾。三是县域担保机构发育迟缓,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和下岗职工贷款的实际需要。他们由于找不到贷款的担保对象而不能从金融机构得到资金支持,致使小额贷款业务在基层难以推广。四是部分地区办理资产抵押担保环节多、收费高。如财产评估、登记、公证贷款手续,涉及工商、公证、房产等多个部门,要求提供各种报表、资料,且各种登记、评估费用偏高,如遇抵押登记的期限与贷款抵押合同期限不匹配,就需再次评估并承担费用,加重了企业负担。以上情况增加了金融部门的工作难度,挫伤了金融部门放款的积极性。

3.信贷责任“终身追究制”,金融部门不愿放贷。金融部门制定的防范风险的信贷管理措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一是过重强调了贷款责任追究制,忽略了银行本身就是高风险的金融企业,缺乏对贷款营销效益的激励机制,影响和挫伤了贷款营销人员的积极性。二是基层支行放贷权限上收,金融内部贷款审批时间过长,延误了企业使用资金的最佳时机,激化了银企供需矛盾。信贷管理权限上收后,县以下中小企业申请一笔贷款要经过县市两级调查、论证、分析、审批,按正常的申请核准程序,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上的需要7~15天,超过50万元以上的则需要近一个月时间。

4.金融部门的收缩战略使县域资金被转移,金融部门没有条件放贷。一是虽然邮政储蓄只存不贷的历史正走向终结,但目前只在三个省试点邮政储蓄定期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发放的贷款量小、额度小,邮政储蓄分离出的一部分资金存在中央银行,形成农村资金流失的主渠道。二是国有银行贷款投向的转移,抽走了一部分农村资金。主要表现在国有商业银行对县支行实行严格的授信制度和统一资金调度,使县支行从县域吸收的存款不能按比例在辖内形成新的贷款投放,而是过多地上存二级以上分行,直接变成了大中城市的信贷资金来源,导致了县域资金的大量流出。

5.缺乏完整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金融服务功能单一,信贷资产质量下降,营销效率较低,支持经济力度弱化。一是目前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主要有农发行、农行、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经营的只有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产品相对匮乏,选择余地小。二是农村信用社现阶段正处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无论从资金实力还是从服务手段上,与现代金融要求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加之信用社根据上级要求全面撤消了信用代办站,支农服务功能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几点建议

1.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金融部门应积极配合政府等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引导,完善服务功能,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一是金融部门要密切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增强金融机构投资县域经济的信心,推动县域经济健康发展。二是坚持审慎经营原则,通过调整贷款结构的手段,达到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努力实现信贷资金的良性运作。三是县域金融机构要适度增加对县域的信贷投放,各国有商业银行要制定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战略,尽可能保持存贷款的同步增长。

2.优化贷款投向,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信贷投入。县级金融机构要集中运用有限的信贷资金,重点支持有一定规模效益且在本行业发挥重要支柱作用的优质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利税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要全力支持,促进企业稳步发展,使其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同时对县域有发展前景、科技含量较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或项目列入信贷支持范围,适时、适度增加贷款投放。二是打破所有制界限,大力增加对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为主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企业不论所有制性质、大小,只要符合“三性”(即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企业守信用、会管理、效益好,金融机构都应该予以大力支持,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三是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特别是对“两高一优”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支持力度,以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有关基层商业银行应重点扶持以农副产品深加工为主的龙头企业和规模种养业基地的发展;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立足“三农”开拓业务,充当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金融主力军。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大信贷投入,大力支持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或多产一业、百村一品,形成上质量、上规模的特色农业基地和产业带,形成良好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农村经济的稳步增长。

3.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一是金融部门要积极争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强金融债权保护,切实保障收贷收息和债权的落实。银监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搞好金融风险防范的协调工作,对贷款企业实行诚信档案定期公布制度,对企业的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给予曝光和制裁。二要建立良好的法律和执法体系,加强对金融债权的法律保护。当前要尽快完善《企业破产法》,优先考虑破产企业清算中涉及抵押、质押的金融债权的清偿问题,以此来坚决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实行金融、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共同防范,使不诚信企业无生存之地。三要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征信数据库的建设。要在制定和完善有关征信的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出统一的信用体系、规范标准和查询体系,提高数据的开放共享程度,为金融业提高资产质量、加强风险防范、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地投资发展环境,实现经济金融双赢。

4.完善抵贷担保机制,切实解决抵贷资产变现难的问题。一是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以“多方出资、市场运行”的模式为企业进行担保,提高企业资金运用的时效性和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发展壮大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二是地方政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切实改进服务,转变职能,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抵押评估、登记、公证手续,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为企业减轻压力。还应建立完善资产拍卖转让市场,解决抵押物变现难的问题,使贷款营销真正市场化。

5.重构农村金融信贷服务体系,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完善的金融组织和制度保证。一是调整和完善商业银行授权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县级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权,适当下放流动资金贷款权,减少审批环节,适度增加县支行的贷款审批权,减少基层行的资金上存,支持县级金融机构增强信贷营销观念,稳妥推进商业性可持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增加信贷投入,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结合县域经济特点,适当降低信贷“门槛”,开拓信贷品种以适应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培植县域经济新的增长点。三是改革信贷管理考核机制,取消贷款“零风险”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贷款的正常损失率,建立风险约束和激励相称的信贷考核机制,如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激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的热情出发,地方政府一方面要搞好项目推介,做好银企对接;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实行按年度贷款增量给予适当奖励的政策措施,对贷款质量高、效益好的贷款人员给予一定奖励等,以调动基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营销、支持服务于县域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要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强化贷款现场检查,以能够及时还本付息为发放贷款的主要标准。四是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其服务功能。要通过产权改造,促成农村信用社内部机制转换,建立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相互结合的经营机制,增强其营运能力和自身实力,提升其对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水平。五是加快邮政储蓄改革步伐,减少县域资金外流。加快邮政储蓄银行的组建步伐,大力开办品种多样化的贷款业务,让邮政储蓄资金能尽可能多的返还农村,全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