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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农村存在着多种养老方式,但在绝大多数地区,仍以家庭养老方式为主。家庭养老,是指以血缘为纽带,以家庭为单位,由家族成员对老年人提供包括生活资料、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等方面保障的内生性生活保障机制。家庭养老以家庭积累为基础,以社会支持为辅助,以中国传统“孝”文化为伦理规范,以社会舆论与相关法律为监督制约机制,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养老保障体系。
虽然家庭养老在我国有数千年的历史,但是决不能认为家庭养老已经是落后的养老方式,应该为新的养老模式所取代。这是因为:(1)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强化了家庭的经济功能。在国家还没能力包揽农民养老问题的情况下,必须要由家庭承担赡养老人的主要责任。(2)养老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它还包括对老年人的生活照顾与精神慰藉,在农村十分缺乏社区养老服务的情况下,只有家庭成员才能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这样的服务工作。(3)家庭养老在中国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传承,具有丰富的伦理道德规范和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养老并非是一个单一的照料过程,该过程还能够满足供养双方心理和精神上的慰藉和需求。所以,继续发挥家庭养老的主体作用,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基础。
近些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使家庭养老体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使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农村养老风险在不断加大。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些新情况,采取十分得力的政策举措来解决农村家庭养老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将农民“老有所养”工作落到实处。
第一,政府必须加强对家庭养老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家庭养老绝非是家务私事,它关系到全国1.49亿老人(特别是农村老人)的自由、财产和安全,它还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所以,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一些地方和家庭发生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事件,都与当地政府和基层政权机构忽视养老保障工作密切相关。各级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家庭养老工作,加强指导与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社区干预或司法干预,切实维护农村老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监督管理不到位,辖区出现了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事件,必须被追究领导责任。决不能让农村养老风险进一步加大。
第二,政府要尽力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农村家庭养老中的主要困难是农业产业效益低下,农民用于养老的积累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突出。近些年来,政府为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做了大量工作,投入了巨额资金。但是,政府还必须进一步加大投入,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特别是地方政府要把“改善民生”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总理说得好:“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希望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天职”,积极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农村老人更多地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
第三,积极发挥土地养老的保障作用。土地养老是农村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所以必须保护农村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来源。如果赡养人不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或因不能够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并照管老年人的其他生产资料,使老年人可能失去基本生活来源时,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可以征求老人意见,在确保老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委托他人经营土地等生产资料,保障老人基本生活。但是,要坚决反对让老人“卖地”换“保障”。
第四,提倡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在农村推广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是现阶段贯彻落实老年法律法规、解决家庭赡养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发挥家庭养老功能的有效措施。到2005年底,全国已签订“家庭赡养协议”1300多万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河南省济源市坡头镇坡头村,在村党支部的倡导下,子女都和要赡养的老人签订了“家庭赡养协议”。现在的坡头村,尊老敬老已蔚然成风,该村也被评为尊老养老模范单位。
第五,积极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发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也是改善农村老人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能够促进农村家庭养老又好又快发展。河南省杞县有一支“中华敬老孝老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给孤老送温暖”、“敬老孝老思想法制教育报告会”、“敬老孝老思想文化教育下乡村”、“孝德思想教育进校园”等活动,宣传教育群众十几万人次,帮助关爱老人500余人次,解决家庭纠纷300余起,很值得各地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