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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要让农民成为主体需从四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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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要让农民成为主体需从四方面着手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建设新农村的目标,实现这一历史任务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农民是农村的主人,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新农村建设必然要依靠农民,尊重亿万农民的意愿,发挥农民当家做主的主体作用,维护农民的利益。

目前,一些农村领导班子老化,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农村集体事业锐减,农村社保起步艰难,农村公共卫生恶化,与建设新农村的要求相距甚远。从一些现象来看,农民的主体地位无法得到充分尊重,呼声难以得到反映,切身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在个别地方,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依然存在着搞形式主义、强迫命令、包办代替、一刀切的情况。

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需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农民投入到实现这一历史任务的进程中去。同时,使亿万农民在这一实践中,努力转变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为了进一步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当前应考虑加强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首先,完善村民自治。“管理民主”要求农民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这样,才能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促进农民共同参与公共事务,保证农民自己来创建新农村。否则,农民的主体作用难以发挥,资源难以有效整合,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新农村建设就会失去基础保障。村委会是农民的自治组织,是实现管理民主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村委会是通过农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要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就要加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班子建设,尽快完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创新监督机制、工作协调机制、社会参与机制和物质保障机制,防止人为干扰和村干部以权谋私,使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建设新农村中充分发挥组织保障作用。

其次,保障农民权益,坚持土地承包制度。农民的核心问题是土地问题,土地问题处理得好,可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有利于农村安定和社会稳定。由于工业发展的需要,占用一部分农民土地是不可避免的,但目前一些地方行政部门给予农民的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过低,或者干脆截留、挪用;一些地方强占农民土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引起失地农民的强烈不满,甚至发生农民与政府或开发商之间的冲突事件。据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的负责人说,目前土地违法的新特点是:违法用地行为面广量大;凡属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到地方政府。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就要对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严肃查处,不姑息养奸。当然,保障农民权益还包括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第三,扩大人民政协平台,吸收农民参政议政。在人民政协中倾听农民的声音,反映农民的意见要求,吸收农民参政议政,应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推进民主和建设新农村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政协虽然设有农业界别,但是就全国和省级组织的政协来看,其中来自一线的农民委员较少。建议全国和省级人民政协增加来自一线的农民委员,吸收农民委员和所联系的农民人士参政议政。

最后,减免乡村债务,增加新农村建设投入。目前乡村组织背上的高额债务和利息,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沉重负担。一些研究机构数据显示,全国乡村债务总额将近6000亿元,如果采用高值推断,全国可能突破1万亿元。形成乡村债务的原因是复杂的,有的是历史积累下来的债务,建议对各地乡村债务进行清理甄别,对其中一部分因为用于公共事业而无力偿还的债务,国家应当予以减免。同时,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在财力上加大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力度,特别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新农村建设的投入,落实各项农业补贴政策,实现工业“反哺”农业。

当然,建设新农村,还需要加快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

总之,只有坚定不移地保障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才能使农民真正成为享有平等权利的主体,才能改变农民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