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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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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通知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组织领导;部门职责;工作要求;工作要求;责任追究这几个方面来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把握政策,分类整治;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具体材料请详见下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法律法规和冀政办函(20*)14号通知精神,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一是成立由市政府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协调联动领导小组。协调联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王润栋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何增强、市工商局局长谢占国担任,各相关单位主管副局长为小组成员。协调联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工商局副局长王学礼担任。二是实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工商、*、国土、安监、卫生、人劳、民政、建设、发改、商务、交通、质监、药监、环保、文化、广电、农业、烟草等部门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于20*年6月15日前报协调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部门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需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消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村民委员会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将本村辖区内的各类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协调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与“三年大变样”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要安排相应经费,用于基层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切实将查处无证无照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健全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信息员,设置投诉举报站,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把握政策,分类整治。各职能部门要强化执法为民的理念,增强服务意识,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机关通报情况请求协助,*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

四、责任追究

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管辖区范围长时间存在多个无证无照经营户的,要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失职、渎职和包庇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组织和个人,凡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水、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并及时对被举报对象予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