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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建房规划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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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建房规划管理通知

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划管理范围

县城规划区建设范围为:东至高庙村,南至镇村,西至朱家寨铁路以东,北至北山坡底。

二、严格规划管理

(一)对县城规划区内已纳入改造的“城中村”、“城郊村”,一律禁止新建住宅,原有私房不得扩建。确需翻建的危房,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由房主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对县城规划建设范围内未纳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城郊村”,改建、扩建、翻建原有私房的,应向村委会或社区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或社区征求四邻意见并签署意见后,持户籍证明、土地使用证件、房屋产权证件、用地范围的地形图、设计方案等报所在地镇政府审查,经同意后,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

(三)对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的宅基和私房,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三、强化执法检查

(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住宅和其它建筑的,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县住建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坚决予以查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自建设住宅的,住建、水利、电力等部门不得为其提供施工、使用条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公安、国土、水利、电力、工商、城管、广电、电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配合住建部门严格执法;对违反规定,擅自为违章建筑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使用条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城关镇、东南镇及各居委会、村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县级相关部门,加强对居民建房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对违规擅自建设或顶风违建的,将依法予以拆除,对恶意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