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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关系粮食战略,关系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全市各级政府必须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国家长远利益、民族生存的高度,提高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决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中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市政府将依据省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情况列为各级政府综合考核和任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认真做好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和责任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积极协调市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市政府对各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考核,确保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全市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追究有关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严把新增建设用地预审关,严禁低价征占土地
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土地供应结构和节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年度计划是国家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凡新上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方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发挥建设用地预审在加强土地调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土地利用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要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土地等级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统一制订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的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和返还的,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在建设用地报批中,严格按照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审核项目用地量,加强对项目用地建设内容、资金、项目平面布置、功能分区等方面的审核,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确保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目前,全市经济社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基础设施和产业规模增长正处在发展高峰期和战略机遇期。要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确保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和城镇化发展用地需求,促进项目带动战略的实施。凡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特别是关系“四市”建设的支柱产业,做大做强高新技术开发区,突破蔡家坡,开发西山的相关产业,以及铁路、公路、水利、能源、电力、通讯等建设项目,要加大支持力度,主动协调,在依法依规、集约节约前题下,提高报批时效,优先保障供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五、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规范出让行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出让土地的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并严格按照新规定的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足额征收。对违规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进行一次认真清理,限期追缴。其中,《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下发后欠缴的,今年年底之前全额缴清;逾期未缴的,要停办该县区用地审批手续。
六、切实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机制
征地补偿机制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我们要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安置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权益。抓紧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出台并向社会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做到征地“同地同价”。坚持征地听证、公告制度。在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中,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9号),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协调机制,积极妥善处理因征地拆迁引起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做好农民切身利益维护和社会稳定工作。
七、坚持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存量挖潜是解决人地矛盾和缓解建设用地压力的重要途径。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各县区要落实建设用地供地季报和年报制度,加强对供地情况的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和社会公布。实行存量土地利用和新增建设用地挂钩等措施,加大存量土地的利用力度。抓紧做好在全市开展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方面的对策和措施的调查研究,重点抓好“城中村”改造步伐,对城市存量土地进行整合和改造;鼓励各县区内挖潜,消费闲置和存量用地,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路子。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防止新农村建设变相成为“新村庄”建设,禁止未经审批乱占耕地的行为。年第四季度要在全市开展一次农村宅基地的清理整顿,严肃查处在承包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建庄立院”的行为。要抓紧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落实,严格执行农村村民户宅基地面积城市郊区二分、川地(原地)三分和山地(丘陵)四分的规定,对确需建房的要加快定点审批。积极开展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加快“空心村”土地的复垦和基本农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八、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
积极推行符合我市实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着力调整住房供给结构,增加中小型和中低价位商品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立健全廉租房供应制度。保证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是当前和今后我国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政策。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保证调控措施的落实。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合理确定宗地面积。要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和结构,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供地计划要向社会公布。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坚决停止别墅类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供应。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严格土地登记管理,防范金融风险,遏制土地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要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监察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区要重点对国发[]28号文件执行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限期整改。对历史遗留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及符合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要依法尽快查处,对查处后符合条件的要抓紧补办用地报批手续,今后发生的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查处。发改委、监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地税、统计、司法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年12月10日前将贯彻执行情况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