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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我市城区正常的交通秩序,提升我市城市形象,优化投资环境,确保经营者及乘客的合法利益,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章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客运车辆必须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营运手续,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对于各条线路中的无证经营车辆要予以严厉打击。
二、线路班车及出租车经营者要文明待客、热情服务,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做到文明守法经营。
三、重点整治线路班线车及出租车辆超载、拒载、欺骗乘客、哄抬票价及随意停放。
四、严禁我市以外的出租车在城区内驻地经营,严禁途经我市的客车长线短跑扰乱我市客运秩序。
五、两轮、三轮摩托车、农用车辆、厢式货车不得从事载客经营活动。
六、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迫他人拼座、扰乱正常营运秩序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机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交通、公安等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①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对违反《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③对违反《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车辆营运证划定的营运范围以外驻地营运的,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八、对干扰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