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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新开工项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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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新开工项目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64号,陕政办发〔〕1号,以下简称《通知》),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召开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为全面准确理解、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以及五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国家、省要求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起来,努力做到既服从大局、又促进发展,既规范管理、又保持活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意义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国家严控投资盲目过快增长、实现“双防”宏观调控任务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市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投资建设秩序、规范投资行为的重要环节。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及五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改变单纯依靠投资拉动经济的发展思路,更加重视消费和出口的作用,促进投资、消费、出口协调拉动。要对投资盲目过快增长的负面影响和危险性有清醒地认识,把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当前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指导投资工作,维护投资项目建设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八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其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已采取保证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各县市区也要比照省、市模式,建立相应机制,密切协作,共同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

(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向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按规范要求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后,项目单位依据核准文件向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此前的《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与本条规定程序不一致的,以本条规定为准。

(四)各级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规范运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以及社会监督,省政府已决定从年1月1日起建立全省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无论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依照前述规定完成各项手续后,预备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拟新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和拟开工时间,主要说明项目是否具备本意见第二条的八项开工条件,并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新开工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并报告开工后,每月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新开工项目信息。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市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文号等信息,通过一定的方式按月向社会公告。

五、认真搞好年以来新开工项目全面清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对年以来在建和年计划新开工项目进行一次自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新开工八项条件的项目要分门别类,妥善处理。

(一)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但审批、核准、备案或规划、土地、环评、节能评估等手续不完善的项目,要限期完善手续。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在年3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省上将于近期进行复查,我市将配合省上进行该项工作,以确保新开工项目规范建设。

六、切实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上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随意干预统计工作。

七、进一步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在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的基础上,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报告和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开工报告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责令停止建设,并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惩处。

八、坚持“有保有压”原则,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质量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要全面准确理解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投资主体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同步开展工作,各种审批手续尽量缩短办理时间。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区域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要切实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