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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省安监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地点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库);
2、机场、车站、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地下通道等地下空间;
3、林地、仓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的其他地点。
二、城区人民路一线、渭阳路一线、秦皇路(西兰路)一线、乐育路一线、金旭路一线禁止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
三、严禁销售、燃放无生产厂址、无生产商标、无燃放说明、无安全标识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销售、燃放灵敏度高、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严禁形成集贸市场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超限量储存烟花爆竹。
四、全市烟花爆竹销售、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销售活动;未取得公安部门审核颁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取得市级批发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各县(市)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本辖区取得县级批发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直接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渠道采购烟花爆竹,严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活动。
全市范围内销售的烟花爆竹实行安全经营标识管理制度,未加贴市或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标识》的,一律视为违规产品,严禁在我市市场流通,一经发现即予以没收,统一销毁。对储存、销售非法产品达到一定数额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六、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供销、教育、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媒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通告的实施工作。限制储存、销售、燃放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烟花爆竹限制储存、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由父母或其他成年人监护。
八、违反本通告,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伤亡事故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