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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全面提升我市公路环境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双创”工作向城乡延伸,切实改善市域城乡环境面貌,为建设西咸国际化大都市创造良好的公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干线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36号),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公路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污染公路及公路用地。
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两侧修建的建筑物,建筑物距公路用地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6月10日前自行拆除或迁移,逾期拒不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对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有碍观瞻的破旧设施,予以整修和刷白处理。
三、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堆积物和公路用地界外可视范围内的垃圾、废料等在6月10日前彻底清理,对公路用地界外可视范围内的其他建材、秸秆等堆积物在6月10日前自行整理,确保堆放整齐有序。
四、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占道经营、打场晒粮、乱搭乱建、倾倒垃圾、乱停车辆,不得从事其它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公路两侧的商业店铺不得占道经营、乱设标牌,乱倒垃圾,实行门前卫生、环境、护路三包,对店牌标志统一规范设置,按指定位置悬挂。
五、未经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设公路平交道口、设置非公路标志,以及在建筑控制区内栽设电杆、埋设管线。私自开设的平交道口、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要自行取缔,拒不取缔的,依法强制取缔。对经审批的公路平交道口,相关经营单位、个人应当用水泥或沥青混凝土自行硬化出入口,并做好道口周边的绿化和卫生保洁工作。
六、公路两侧经过审批的加水洗车点应当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硬化出入口,采取绿篱、隔离墩、文化墙等措施实施与公路的有效隔离,不得在路面上加水洗车。对于未经审批或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加水点,依法予以取缔。
七、公路沿线有关储煤场、碎石厂、石灰厂、垃圾场、废品收购站及有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采取遮挡、覆盖及其它防护措施,不得向公路排放污水、灰渣、碎屑等,对影响公路环境的依法取缔或迁移。
八、运输散装易抛洒物品的货运车辆,应当密闭运输或加盖篷布,规范装载,不得遗漏抛洒物品污染公路,严禁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九、加强公路沿线绿化美化工作。结合千里绿色长廊建设和全市绿化工作规划,实现公路沿线绿化全覆盖,公路用地内四季常青、三季有花,公路用地外林木环绕、错落有致。
十、公路沿线群众及有关厂矿企业要主动配合公路环境集中整治活动,自觉清理堆积物、障碍物和纠正违章行为,对拒不纠正的将予以处罚。对在治理工作中阻挠工作开展、暴力抗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