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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市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咸秦政办发[]105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有激励机制的内部分配制度,切实调动广大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现就严格加强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绩效工资的考核及分配是一项复杂全面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严格组织实施。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分配办法要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和有突出工作实绩的工作人员及业务骨干进行倾斜,要与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业绩贡献相结合,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其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实行工资财政统发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发放。未实行财政统发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现行工资拨付办法拨付。奖励性绩效工资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工作公平、公正,并全额发放到人。
三、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后,各单位不得再利用任何账户、任何资金,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发放或变相发放各种补贴、奖金和实物。对无视本规定的单位,将依法依纪对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四、各单位要提高对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重要性的认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五、区人劳、财政、监察等部门及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分配制度改革,构建起适应事业发展和要求的绩效考核分配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