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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各有关部门、区级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从年4月12日起到年5月30日开展年度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年12月30日前经区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年检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是否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遵纪守法,是否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备案情况。依法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其登记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或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开办资金、组织机构代码等事项是否履行了登记手续,事项发生变更时,是否按规定申请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备案事项(印章、银行帐号、内设机构)是否按规定备案;单位章程是否经过核准等。
(三)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情况。现有党员情况,是否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党组织是否开展活动。
(四)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开展情况。是否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活动内容如何。
(五)按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单位活动有无违背章程、超越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
(六)财务管理情况。社会团体是否遵守国家的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入支出是否合法、是否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等。
三、年检程序
年度检查分为单位自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三步进行。
(一)各社会组织应按照年检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并在4月20日前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4月30前,将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年检报告书》和其他相关的材料,一并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三)5月20日前,各社会组织将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报告书》连同《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其他相关材料,送交我局接受检查。
(四)5月20日至5月30日,登记管理机关会同各业务主管单位对辖区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逐一检查。
(五)社会组织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2、登记证书(正、副本);
3、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状况及业务主管单位情况说明;
4、开展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情况汇报;
四、年检的标准和结论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不合格”两种。
(一)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3、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及其他手续;
4、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合格;
5、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检。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有违法违纪行为,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2、违反章程开展活动的;
3、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4、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收费、集资的;
5、违反财务规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的;
6、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其他手续的;
7、未按规定的时限接受年检的;
8、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9、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自年起,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社会组织,第四年免予年检。
“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情况,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并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登记并在《日报》公告。
五、要求
1、对需要更换到期证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社会组织,待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年检。
2、年检报告书自行复印或制作,科室仅提供制式样本,样本用完后归还回科室,如有遗失,赔付30元。
3、按照规定,社会组织名称牌匾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定,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