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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权限授权委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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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权限授权委托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辖区建筑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规,结合我区建设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辖区质量安全监督权限委托如下:

1、负责对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2、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质量监督人员,并通知建设、勘察、施工和监理单位;

3、负责核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有关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健全;

4、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参加建设活动各方主体行为以及建设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质量;

5、负责检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并作出处理决定;

6、负责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向备案部门提交质量监督报告;

7、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停工整改。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进行监督;

8、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9、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进行处理;

10、负责根据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目标,制定年度阶段质量监督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