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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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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规定通知

各镇办教育组、各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学校管理,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市教育局有关通知精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重申如下,请各镇办校务必严格执行。

一、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考试,不得拒绝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责令学生留级、停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二、关心爱护残疾儿童。学校应当接收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广泛开展扶贫助学活动,确保每一个弱势群体子女有学上,学得好。

三、切实规范办学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精神;巩固义务教育学区划分工作成果,有效抑制义务教育择校。

对课程开设实行刚性管理,确保开足各类课程,开足课时。严禁学校举办各类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四、学校和老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不得利用节假日、双休日开办辅导班、兴趣班、特长班、提高班等。更不得在教学工作日内举办各类名目的延时班。教师不得组织或者参与本校学生的有偿家教活动。

五、各镇办校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召开专题班子会议,深刻自查,即刻纠正本单位违规办学行为。对顶风违规者,一经发现,将对校长等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