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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疗系统医用耗材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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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疗系统医用耗材管理通知

区属各医疗单位:

按照省卫生厅(陕卫药发[]号),市卫生局(咸政卫发[]309号)文件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价格、保障医用耗材质量,遏制购销环节的不正之风,进而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以省为单位的医用耗材统一采购实施到位之前,各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耗材必须按照原管理权限,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确定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采购价格。

二、所采购的产品必须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各医疗机构应留存相关证照复印件,严禁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不符合注册标准的医用耗材。

三、严格有关验收、入库、储存、使用等相关规定。

(一)验收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有效期满后或者终止使用后1年。

(二)严格按照医用材料产品证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储存,保证不影响医用耗材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对使用的医用耗材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如发现使用的医用耗材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四)对本单位使用医用耗材的质量,疗效和反应进行跟踪观察,发现可能与医用耗材有关的不良反应事件,及时上报。

四、加强特殊医用耗材的管理

(一)植入性医用耗材

使用植入性医用耗材的单位应建立使用记录,永久保存、记录内容包括:

1、患者姓名、联系地址、电话;

2、手术日期、手术医师姓名;

3、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

4、经营企业(供货单位)名称、购进日期、联系地址、电话。

(二)一次性医用耗材

一次性医用耗材不得重复使用。已经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无菌医用耗材

无菌医用耗材在使用前,应当认真检查其包装和有效期,对直接接触无菌医用耗材的包装出现破损或者失效的,应当停止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单位应实行医用耗材价格公示,查询制度。对有变动的及时进行更新。

六、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耗材的管理工作

要将其作为防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一项长效机制,全面抓好落实。要重点加强医用耗材管理人员的配备,明确职责,加强对医用耗材采购、保存、使用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有关人员的警示教育,确保医用耗材管理工作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