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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为加强减免税审批管理,及时跟踪监控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严厉打击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根据市局《关于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咸地税函[]22号)及《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咸地税函〔〕28号)的要求,分局决定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㈠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㈢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㈣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批准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㈤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检查范围
年1月1日至年5月底。
三、检点对象
㈠本辖区内已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利用虚假资料或借用他人证件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是否存在门店已转让或出租,承受方仍享受原税收优惠的现象;是否存在享受期限已满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等。
㈡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中享受减免税或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查企业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而自行减免税或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现象;是否存在超期限弥补亏损的现象等。
㈢已批准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企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调查企业是否存在虚报困难,骗取国家税款的情况。
四、检查的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税务所自查与分局自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㈠税务所自查:各税务所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减免税专项检查小组,对辖区内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进行检查。
1.将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核定的定额税款及纳税人领购发票应缴税款的合计数与审批的减免税限额进行比对,对超过减免限额未缴纳的税款,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要求纳税人补缴,并依法进行处罚。
2.深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对纳税人周边业户进行调查,检查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下岗再就业优惠证是否与业主相符;对优惠企业的下岗人员进行比对检查;对享受残疾人加计扣除企业的残疾职工进行比对检查。对利用他人证件骗取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一经确认,立即报告分局,除依法取清其税收优惠资格外,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要求纳税人补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进行处罚。
3.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系统进行检查,对未经分局审批或进行备案而自主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要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的重点,对少缴的税款要求补缴,并给预处罚。
㈡分局重点检查
1.征管科负责减免税管理的人员对分局年以来已审批的各类减免税资料进行自查,主要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资格、减免税金额、资料的完备性、审批程序进行检查。
2.6月份,分局将与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联系,对纳税人的再就业优惠证进行核查。
3.分局对各所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重大异常户进行重点检查。
五、检查要求
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重视税收优惠政策检查工作。各税务所要积极履行职责,认真检查,严格执行优惠政策,对利用优惠政策偷、骗税的纳税人,必须坚决纠正,并追征少缴的税款;对税务所不严格执行税法,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金额较大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㈡专项检查工作在6月底前结束,各所于7月5日前向分局上报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