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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相关科室、环境监察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医药制造企业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医药制造企业废气扰民等环境污染问题,督促医药制造企业认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分局决定开展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重点以发酵类、化学合成类为主,摸清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严肃查处企业违法建设项目、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医药制造企业健康发展,改善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医药制造企业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
(二)医药制造企业废水、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情况;
(三)医药制造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四)医药工业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群众投诉反映的污染问题解决情况。
三、检查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年环保专项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做到排查仔细,督促有力,查处到位。
(二)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数据信息,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处理处罚情况,全面开展排查。按照不同的生产工艺,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生物工程类、中药类、混装制剂类六项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或地方标准。加强对发酵尾气、有机溶剂、合成废气以及药物提取、生物工程类废气及恶臭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加强对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母液、反应基或培养基危险废物的监管,禁止随意倾倒、丢弃,不按规定处置。
(三)依法严肃查处排查中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要求,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制药类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要求企业采取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等措施,保证达标排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发现将抗生素菌渣提供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到位,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认真梳理涉及医药企业污染纠纷和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加大投诉和信访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及时公布调查、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稳妥化解污染纠纷,正确引导群众来访、复议或诉讼,主动给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