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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业油烟治理和污水治理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同时为加快“双创”工作进度力促各单位如期完成油烟治理和污水治理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辖区内所有餐饮单位。
二、治理要求
1、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治理工作。
2、各单位必须选择具有国家环保认证的油烟净化器和油水分离器产品,并须将治理方案报市环保局分局,经审批后方可予以实施。
3、对于没有安装、建设油烟治理和污水治理设施超标排放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完成油烟治理和污水治理设施建设。
4、对于已建有油烟治理和污水治理设施的餐饮企业,排污仍超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要求的,下达限期整改,在其整改期间应依法足额缴纳超标排污费。
5、各单位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必须由专业废油脂处置单位收集处理,必须签订收集处置协议,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下达限期整改。
6、完成治理任务的、治理后污水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的餐饮单位,由我局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治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餐饮单位,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