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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整顿的通知》、省政府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商务厅《关于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
1、严禁向牲畜、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严禁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牲畜、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定点屠宰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严禁定点屠宰场屠宰病死、毒死及不明原因死亡的牲畜;严禁定点屠宰场屠出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畜类产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屠宰活动及为向牲畜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和设备。
2、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区商务办继续加大对非法屠宰行为高发区、多发区及重点监控屠宰企业的日常巡查力度。对辖区内屠宰企业现场检查每周不少于4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屠宰企业现场检查每周不少于2次。采取不打招呼的突击检查方式。检查时屠宰场不得锁门,放狗看门,若锁门视为违规,必须将狗近圈分离。
3、依法从严惩处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区商务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取上限进行处罚:
(1)对向牲畜、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没收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畜类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定点屠宰场或其他单位并处10万元罚款。同时,定点屠宰厂(场)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屠宰厂(场)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
(2)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的,一律没收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畜类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处以5万元罚款,对屠宰厂(场)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同时,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3)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死、毒死及不明原因死亡牲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问题肉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10倍罚款;同时,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4)定点屠宰厂(场)出厂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不合格肉品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类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1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屠宰证资格。
(5)对非法屠宰行为,一律没收牲畜、畜类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罚款。对为非法屠宰活动及向牲畜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和设备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罚款。
(6)商务办与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发现违法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的,坚决查处,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7)上述违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完善案件查办机制。专项整治期间,区商务办组织会同公安、工商、农业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检查中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从严从重处理,够立案条件的移交公安机关,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省商务厅将协调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组成督查组,对群众举报的严重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并在省内主要媒体进行曝光。
二、严格规范屠宰行业行为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屠宰场主要负责人是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场查验”、“来源去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召回”等质量安全制度,严禁收购无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防疫标识等证明的牲畜,严格执行待宰静养、同步检验等屠宰操作规程。严把肉品品质检验和肉品出场关,要建立肉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发现违法行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强化肉品质量检验工作。区商务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屠宰场要按照肉品品质检验规定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具有资格的检验人员,认真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对虚假配备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不到岗工作),或出具无效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内容填制不完整)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并按相关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加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管理。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证全省肉品质量信息、责任追溯工作的需要,根据《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今年下半年全省将使用统一印制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区商务对申领、发放、使用等信息进行登记造册,以备查验。并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瘦肉精”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建立完善肉品质量追溯制度。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依法建立牲畜进场登记台账、屠宰与肉品检疫检验登记台账、无害化处理登记台账、肉品出场厂台账等,如实记录生猪进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方、屠宰数量、检疫结果、品质检验结果、无害化处理情况及肉类产品出场时间、品种、数量、价格、流向。对虚假登记和登记不完整的,依法取上限进行处罚。
4、加强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根据《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牲畜屠宰证、章和标志牌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任何单位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牲畜屠宰证、章和标志牌。严厉打击一证多用的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违法设立的屠宰分厂(场)、车间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缔打击。严格规范屠宰企业退出行为,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和兼并重组的屠宰企业,商务主管部门要预先审查受让企业的人员资质条件,并提出意见。从严查处变相出租、出借、转让屠宰资质的违法行为。
5、严格审核换证复审工作。为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商务部决定全国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推迟至年10月底。由各设区市(区)人民政府对前一阶段审核换证工作进行复审。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市(区)政府领导下,积极会同农业、环保、工商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扎实的开展复审工作。对A类生猪屠宰企业要逐个实地复查,达不到相关法规要求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证,已换发A类屠宰企业证书的要予以收回。省商务厅将在今年10月前对各市(区)审核换证复审工作进行抽查。
三、建立长效机制
1、强化监管手段。全省从今年开始在A类屠宰企业建设远程监控系统,开展肉类流通信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完善拓展“12312”举报投诉服务功能,对肉品质量安全实施全方位监管。定期开展肉品质量突击抽检工作,省商务厅将委托省畜禽屠宰加工质量管理站对屠宰厂(场)和市场猪肉质量进行抽检,并通报抽查结果。
2、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年底前,全省将建立完善屠宰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评级情况、企业法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守法经营情况、产品质量抽查情况及奖惩情况等。信用档案将作为企业年检换证、法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审查以及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有违法记录的企业将不能通过年检,也不予安排项目资金;因违法行为被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列入全省食品生产经营禁止从业人员黑名单,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强化社会监督。根据省食安委关于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办法,省商务厅制定下发了屠宰环节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反馈、信息保密和奖励办法,进一步规范屠宰环节举报投诉案件办理工作。加大对举报的违法线索的查处力度,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及时回复、公开曝光。对举报的违法线索一经查实兑现奖励措施,按月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定期通报市、县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
4、强化学习培训。为强化屠宰企业法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省商务厅将制定培训工作方案,对全省A类屠宰企业法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知识和屠宰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增强企业管理者守法经营和质量安全意识。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B类企业的法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培训情况及考核成绩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5、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省商务厅将印制下发屠宰管理及肉品质量安全宣传知识手册,在辖区内屠宰企业和肉品流通消费环节进行广泛宣传和张贴。举办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讲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肉品质量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维权意识和鉴别水平。屠宰企业要定期组织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职工质量安全意识。要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宣传栏,重点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文件要求,宣传“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的危害及处罚办法等。各屠宰场要在生产区、办公区等处张贴警示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