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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于一九九O年十月一日施行以来,各镇、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越来越多的组织和个人自发地使用国旗来表达爱国之情。但由于有些单位和个人对使用国旗的有关规定不甚了解,在国旗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问题。为切实维护国旗的尊严,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任何组织和公民都要认真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凡属《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升旗制度;凡属《国旗法》规定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
二、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所在地、重要会议室、重要会场,必须严肃、认真、规范地挂(插)国旗。
三、全日制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要求,坚持升降国旗制度。学校在开学典礼、毕业典礼、运动会等大型集体活动中提倡举行庄严、隆重的升旗仪式。
四、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等重大节庆日期间,各镇、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提倡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小区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的升挂国旗仪式或在重大节庆日期间升挂国旗。
五、为确保正确升挂(插)和使用国旗,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国旗的升挂(插)和使用进行管理。该责任人有以下职责:负责国旗的保管,确保国旗符合规格、完整清洁;负责监督升降国旗,本单位需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对破损、污损、褪色的国旗,要及时进行更换;对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国旗悬挂位置出现偏差的,要及时予以改正。
六、对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县政府督查室将适时会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对发现国旗升挂不规范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