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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确保完成年全县财政收入任务,实现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做到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县政府决定,对财政收入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原则
收入考核的总原则是:奖勤罚懒、奖罚并举、立体考核、协调发展。
二、任务分配
今年4380万元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任务,按照承担部门分解如下:国税部门700万元,其中:增值税331万元,企业所得税50万元,个人所得税80万元,代征地方各税239万元;地税部门2000万元,其中:营业税1144万元,企业所得税57万元,个人所得税14万元,资源税9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0万元,房产税75万元,印花税3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5万元,土地增值税25万元,车船使用和牌照税45万元,筵席税5万元,专项收入265万元;财政部门1680万元,其中:耕地占用税350万元,契税110万元,行政性收费840万元,其他收入380万元。按照级次,县本级2960万元,乡镇级1420万元。
三、考核细则
(一)分期考核
县级征收部门完成季度、月份分解任务的,按3%提取业务费,征收人员每人每月奖励100元。同时,对领导班子按当月任务0.5%给予奖励;未完成季度、月份分解任务的,不予以奖励,并且只按完成平均进度的百分比计提业务费,其短收部分增加到下季度、月份任务中考核。1-3月份按季度考核,从4月份开始,按照平均进度逐月考核并兑现。
乡镇完成季度、月份分解任务的,按任务的5%计提业务费,由县财政拨付乡镇,用于弥补乡镇公用经费不足。
(二)年终考核
凡年终完不成全年任务的,每减少10%,扣发征收单位每个职工一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0%;完成分解任务的,奖励征收部门每个职工一个月工资。
乡镇当年超收入任务部分,剔除上解省市后,由县财政全额拨付乡镇,用于解决以前年度的遗留问题。
(三)单项考核
地税部门:全口径超过2680万元,按8%计提征收经费。
国税部门:增值税、个人利息所得税超任务部分不再计提业务费;企业所得税超任务部分,按5%计提业务费;地方代征全口径完成300万元,按5%提取业务费,超过部分按县留20%提取业务费。
在计算税务部门的奖励时,应剔除代征、罚没部分,不重复计算。
凡涉及单项考核的,年终计入部门任务考核,奖励不重复计算。
(四)政治考核
每月通报收入完成情况,对乡镇当月收入排名后三位的给以黑体标识。每月通报情况专呈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县委组织部、县考评委、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公室。将财政收入考核成绩与乡镇领导政绩考核和干部任免挂钩,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对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后三位的乡镇,取消考核资格,其主要领导要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报送组织部门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狠抓组织收入工作,确保收入入库进度和上解进度,确保年度财政收入任务如期完成,为实现全县经济跨越式发展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