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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园区企业员工服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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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园区企业员工服务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适应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需要,切实解决园区企业用工问题,加快市“两城”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保障园区企业用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补助资金规模

2012年,市本级安排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补助资金1500万元(其中,从就业专项资金安排1300万元,市财政调剂安排200万元),今后根据园区用工规模扩大情况逐年增加。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用工职业介绍补贴、专场招聘会补贴、顶岗实习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返乡就业补贴、员工稳岗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表彰奖励经费、就业信息宣传费、园区用工服务专项活动经费和用工服务有关工作经费。

(一)职业介绍补贴。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输送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书面劳动合同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用工服务联络员为市属工业园区输送劳动力,并经中介机构介绍成功就业后,可由中介机构从300元补贴中支付70%的用工服务费。职业院校推荐毕业生到市属工业园区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书面劳动合同的按4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就业单位名称、劳动合同编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同一劳动者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专场招聘会补贴。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经批准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举办免费专场招聘会的补贴标准为:参加招聘企业在40家以上,且市属工业园区企业招聘用工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市内大型招聘会,每场补贴8万元;参加招聘企业在20-40家,且市属工业园区企业招聘用工规模在500-1000人的市内中型招聘会,每场补贴5万元;参加招聘企业在20家以下,且市属工业园区企业招聘用工规模500人以下的市内小型招聘会,每场补贴3万元;在乡镇举办的专场招聘会,每场补贴2万元;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场内举办的专场招聘会,每场补贴1万元。同一单位每月只享受1次场内招聘会补贴。在市外举办专场招聘会可参照市内相应规模招聘会补贴标准进行补贴。申请专场招聘会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举办专场招聘会审批表、招聘会组织方案和工作总结、参加招聘会企业就业岗位汇总册、企业招工委托书、参加招聘会企业签到册,以及录有上述信息的电子文档。

(三)顶岗实习补贴。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相关专业的学生到市属工业园区企业参加顶岗实习在1个月以上的,按实习期限长短,给予学校最高不超过300元/人的顶岗实习补贴。学校申请顶岗实习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顶岗实习补贴人员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园区企业出具的顶岗实习证明材料及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同一学生每年只能享受1次顶岗实习补贴。

(四)职业培训补贴。具备培训资质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按要求组织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到市属工业园区成功就业的,根据职业(工种)分类可按A类1000元/人、B类600元/人、C类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编号和联系电话、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的电子文档。同一劳动者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对与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新进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市属工业园区企业委托所属具有资质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15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或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等凭证材料,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编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同一劳动者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属工业园区企业新录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书面劳动合同的)培训后,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根据鉴定职业(工种)分类,可以按A类150元/人、B类120元/人、C类1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通过减少鉴定收费的方式先行垫付,然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领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册、符合条件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编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六)返乡就业补贴。本市户籍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到市属工业园区就业并与园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书面劳动合同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返乡就业补贴。返乡就业补贴由组织外出人员返乡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统一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享受返乡就业补贴人员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返乡人员在外就业的有效证明材料,返乡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收据,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编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报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申报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返乡就业人员。

(七)员工稳岗补贴。市属工业园区企业新录用员工工作满1年,缴纳了社会保险、且续签了下年度书面劳动合同的,按每年2个月、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员工稳岗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申请员工稳岗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员工稳岗补贴人员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上年度履行劳动合同证明材料、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编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稳岗员工。

(八)就业见习补贴。市属工业园区企业吸纳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享受就业见习补贴人员名册、就业见习协议书、《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二、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经济开发区、有色金属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各项补贴资金申请。享受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补助资金扶持的企业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初审后,报市属工业园区用工服务领导小组审定。每季度结束后,由企业(单位)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申请补贴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全部合格的,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申报单位。抽查结果应反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实行考核奖励制度

对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突发性的大批量用工需求,由市属工业园区用工服务领导小组将目标任务下达到各县市区、职业院校和园区用工服务联络站(点),各单位按照任务要求,组织人员到园区企业就业。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输送劳动力。次年初,由市属工业园区用工服务领导小组对上年度工业园区用工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对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服务贡献大、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建立工业园区用工信息制度

市本级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宣传经费,主要用于在电视、互联网、报纸、电台等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宣传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宣传园区企业,扩大社会知名度,促进企业用工。

五、建立工业园区用工服务网络

市属工业园区应当成立市属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中心,负责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服务管理日常工作。在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市属工业园区用工服务联络站(点),聘请一批用工服务联络员,及时为园区企业和劳动者传递就业信息,搭建用工服务网络平台。各用工服务联络站(点)应全面掌握外出务工人员情况,建立劳动力资源台帐,及时了解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变动和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意向,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到本市园区企业就业。

六、加强就业失业监控

在就业人口密集的工业园区、街道、社区、企业和劳务输出人口较多的乡镇、村设立就业失业监测站(点),聘请一批就业失业监测员。各就业失业监测站(点)应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台帐,全面掌握辖区内劳动力就业情况和单位用工情况,并及时将情况反馈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七、建立职业培训与园区用工相结合机制

市本级以及经济开发区和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特殊培训、特殊专业除外),要与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相结合,培训合格后全部推荐到市属工业园区企业就业。

八、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园区用工企业应认真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名册备查。要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建立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依法按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园区用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保护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重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投入,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保护待遇,努力降低职业危害。园区用工企业应当关心职工生活,为企业员工配备良好的住宿、餐饮、娱乐等设施,设立企业员工活动场所,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体活动,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九、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及时拨付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资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每年定期对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园区各企业(单位)应及时整理用工服务专项资金扶持有关资料,建立健全享受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资金扶持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园区企业(单位),取消其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待遇。

强化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处罚、奖励制度,严厉打击骗取资金行为。对涉及申请支付各项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2年内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市人民政府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